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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2017-11-14

    近日,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新闻是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11月10日财政部朱光耀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说,为落实十九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相关部署,中方决定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这次扩大对外开放的范围涉及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其中,在保险领域的具体政策是:“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朱光耀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无论是证券、基金业还是银行业,还是保险业,这里面特别是人身保险,开放是决定性的,它的影响是巨大的”。

    保险业作为当年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和入世后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中国整个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一直居于重要地位。目前,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情况如何?我们可以从机构数量和保费收入两个方面作一个概要了解。从机构数量看,截至2016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203家保险机构,其中,外资保险机构57家,占比28.1%。从保费收入看,2016年,全国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30959亿元,其中,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77亿元,占比5.1%;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9266亿元,其中,外资财险公司保费收入189亿元,占比2.0%;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1693亿元,其中,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1388亿元,占比6.4%。总体来说,外资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不大,影响力有限。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那么具体到保险业,如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呢?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第一,宏观层面,是否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二,中观层面,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三,微观层面,是否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如果一项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符合以上“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我们就应当支持,而不必过于计较“放宽市场准入”的局部、一时的得失。

    宏观层面,要看是否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国虽然在最近几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中国今后长期艰巨的任务。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理应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我们讨论保险业的对外开放问题,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而应当站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谋划保险业的角色担当,由此来规划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具体而言,我们认为,保险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必备要素,是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的“工具箱”中,是否备有并运用好“保险”这一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判定一国的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在宏观层面,应当坚持“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挥完善市场经济、健全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的标准,即“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

    中观层面,要看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一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衡量该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重要指标,虽然该指标没有统一的度量标准,但是通常是考虑一个产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与其他国家相同产业相比的竞争优势、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国保险业”不是狭义的“中国民族保险业”,而是指整个中国保险产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中资保险机构、外资独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等。十九大报告在谈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时也有类似的明确要求,“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其实,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家企业的“国别”身份将逐渐淡化。比如,一家中资保险公司可能到海外上市,拥有许多知名或不知名的外籍股东;又如,一家中资保险公司虽然未到海外上市,但是可能有外资参股,只要外资股份比例未达25%,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为中资公司,但实际上它可能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中资公司了;再如,外资寿险公司基本都是中外合资企业,虽名为外资,但中资股份往往也占到50%;即使是“纯外资”保险公司,它也常常雇佣本地的高管和员工,为本地提供就业,为本地客户提供服务,在本地纳税。可见,在很多情况下,中资与外资的身份不是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交织的。这里的关键,不是去确认某家保险公司的国别身份,而是看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在中观层面,应当坚持“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标准。

    微观层面,要看是否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保险业对外开放速度应当快一些还是慢一些,对外开放广度应当大一些还是小一些,对外开放深度应当深一些还是浅一些,对此类问题进行判断,除了需要考虑以上“有利于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

    从理论上讲,有时保险企业强大了,国际竞争力提高了,但可能不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的,相反甚至可能是以牺牲保险消费者的福利为代价的,这样的“强大”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体到保险业,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美好生活需要,应当成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简言之就是要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提高保险机构的盈利相悖,但实际上二者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因为如果保险消费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费者更加信赖和支持保险机构,那么长期而言对保险企业和整个保险行业也是利好。因此,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在微观层面,应当坚持“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的标准。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82期,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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