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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201712-12

谈及保险扶贫,人们通常首先会想到社会保险对年老、疾病等贫困诱因提供的基础性保障。从社会属性角度,社会保险的公共品属性与政府作为扶贫最终责任人和财政作为扶贫资金主要来源的扶贫工作特点相契合。从实践效果角度,社会保险在扶贫攻坚中确实起到了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兜底保障作用。例如,新农合加大病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能够补偿50%甚至更高的医疗支出,这对于因病致贫这一我国最主要(40%左右)的贫困诱因,起到了极大的缓解作用。如果没有社会保险,我国农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收入降低,因疾病产生大额医疗支出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陷贫、返贫现象,会比现状严重得多,实现全面小康也就无从谈起。

然而,我国超过90%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并未能完全消灭因年老、疾病致贫、返贫的现象。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因为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制度设计目标所致。社会保险的初衷是让全体人民获得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保障,基于这个目标,社会保险在设计时需要根据我国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确定一个较低的保障水平,从而实现广覆盖。因此,仅仅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必然是不充分的,即不能实现100%的损失补偿或者100%的收入替代。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筹资压力和保险精算公平属性,必然要求保障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因此,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设计了向中低收入者再分配的机制,但最终的结果并不会(也不应当)使中低收入群体(也是缴费低的群体)获得比高收入群体(也是缴费高的群体)更高水平的保障。所以,仅仅依靠社会保险,也很难解决保障不平衡的问题。通俗的讲,社会保险对于富裕人群和贫困人群,其目标都是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难以帮助精准扶贫对象实现更高水平,更为全面的保障,而这恰恰是精准扶贫对象迫切需要的;因为他们的收入低、资产少,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对于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以上的风险仍然难以承受。

笔者认为以政府为精准扶贫对象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这种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保险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可以更精准的提高贫困户的保障水平。商业保险的以下特点使得其能够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

首先,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可以是“精准”的。商业保险没有广覆盖的目标,可以只针对某一特定群体,比如精准扶贫对象,同时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还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对象的变化做到动态调整。

其次,商业保险的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可以是“精准”的,相比于传统的社会保险、民政救助等基于社保基金或财政预算的保障,商业保险可以承受更大的赔付波动,做到基于“精准”的商业保险合同对于所有保障对象实现自始至终稳定一致的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等基于预算的保障,可能面临年底收不抵支,保障水平下降的现实情况。商业保险机制可以通过收取与财政预算相适应的固定保费的方式,精准确定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并承担年度之间损失波动的风险。

再次,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理赔服务可以更为标准化、更有效率。相比于贫困地区的各县乡村地方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实现更高水平的理赔标准化、服务标准化,从而有效避免了扶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因落实政策差异所产生的新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实现更为公平的既不过度扶贫,也不让真正的贫困户未获得充分的扶贫保障。

目前,在云南省推广的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或者民政救助资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做法,即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商业保险对象精准、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精准、理赔服务标准高效的特点,是对社会保险健康扶贫的有效补充,可以实现精准扶贫对象在医保目录内药品更高比例的报销,更有效的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当然,商业保险发挥优势必须建立在保费可持续的基础上,一方面,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资金来源需要有预算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方面也需要实现跨年度的精算平衡。笔者认为,在扶贫攻坚及之后的一个阶段,将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运作,制度化的列入年度政府采购事项,有助于保障预算,也有助于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性的进入这个市场,从而形成可持续的价格水平和更高质量的服务水平。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86期,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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