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6
保险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是风险规避型的,同时保险产品定价是“精算公平”的(即按照期望损失来定价,不附加任何费用),那么这个人“购买保险”的效用就一定比“不购买保险”来得高。放松一点假设,即使保费不是“精算公平保费”,而是“精算公平保费+附加费用”,只要附加费用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那么对于这个人来说,仍然是“购买保险”比“不购买保险”的效用高。在现实中,选择不购买保险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既有需求侧的因素,也有供给侧的因素。
发展保险市场,从需求侧的措施看,包括增强风险认知和风险意识以提高需求方的风险规避程度,通过税优政策鼓励保险购买等。从供给侧的改革看,需要处理好两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保障与投资的关系,让保险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险;二是处理好赔付率与费用率的关系,让保险成为“物有所值”的保险。本文重点谈谈保险供给侧改革的这两个关系。
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动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抓好各项重点难点保险改革发展任务”。从微观与宏观的关联逻辑看,如果微观层面的关系(如保障与投资、赔付率与费用率等)处理不好,那么保险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无法提高,保险供给侧改革难以成功,进而宏观层面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无从实现。
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保障与投资的关系
在保险领域,保障与投资的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毋庸置疑,保障与投资都重要,更好的投资将带来更好的保障,在很多情况下保障与投资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实践和理论上,保险中的保障与投资的关系,或者说保险中风险保障的“含量”,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2014年马航MH370失联事件中,有一份寿险保单至今仍时常令我“一声叹息”,这份保单大约于马航飞机失联之前半年购买,趸交保费20万元,根据保单约定,如果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仅能获得大约21万元的给付。对此,我不禁要问:这是保险吗?
从理论上看,保险是金融,但又不是纯粹的金融。虽然保险(特别是寿险)往往既包含保障又包含投资,与金融密不可分,但保险与金融二者还是具有本质的区别。金融强调资源的“跨期配置”,强调“资金融通”;而保险强调资源的“跨状态配置”,强调“风险保障”。
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资金融通,那么国民经济布局中是否有保险就不重要了,因为银行业和证券业同样可以提供资金融通,而且这还是它们的本质功能。但是,如果保险业将自己的核心功能定位为风险保障,那么保险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因为风险保障以及跨状态的资源配置是保险业的独特功能,其他行业无法替代。
也正是基于保险业的这种独特性和重要性,“新保险国十条”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要求“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因此,不论保险产品如何强调投资,都不能忽视“风险保障”这个根本,风险保障的“含量”决定了保险供给的“质量”。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必须处理好保障与投资的关系,确保保险产品“富含”风险保障,否则,保险就异化了,就变异为披着保险外衣的投资产品了。
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赔付率与费用率的关系
富含风险保障的保险是个好东西,但是如果保险的价格太高,那么这个好东西就会变味儿。保险的价格主要取决于赔付率、利率和费用率,从短期看,主要的影响因素是赔付率和费用率。赔付率对应的是精算公平保费,费用率对应的是附加费用。
在保费中,合理的结构应当是赔付率占大头,费用率占小头,也就是说,用相对较少的资源将保险运转起来。但在现实中,相反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意外险产品,赔付率只有20%,甚至更低,费用率却高达80%。也就是说,为了产出20个单位的保险保障,却需要花费80个单位的资源投入!
在我看来,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如果用一种“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不道德”的产品,那么这种保险产品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何在?因此,必须处理好保险产品的赔付率与费用率之间的关系,用一种“资源节约”的方式生产“道德”的产品,以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
在过去几年中,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改革举措;2016年启动的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中有关简单赔付率低于80%部分的差额返还机制,也是提高保险供给效率的重要创新尝试。下一步,有关意外险费率的改革也十分值得期待。
若干其他关系
在保险供给侧改革中,正确把握保障与投资的关系,可以提高保险供给的质量;正确把握赔付率与费用率的关系,可以提高保险供给的效率。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其他关系也需要注意处理和把握,包括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关系、保险价格改革与国企改革的关系、保险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等。
过去,保险业的发展面临很多束缚和羁绊,舞台不够大;如今,国家社会对保险业有了很多新期待新要求,保险业却出现了几个“跟不上”,其中最突出的是“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国家意志,但行业发展的水平跟不上”。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供给侧改革显得更加急迫和重要。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16期,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