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2
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是我国首个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产品,从被提议到最终实行,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16日保监会公布了首批运营准入的保险公司名单,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在内的31个城市率先试点,以“惠民”为主要特征,用“税优”来吸引纳税人购买,旨在推动商业健康险的需求。
个人税优健康险在推出之初,曾被业界广泛看好。对于纳税人而言,看似有巨大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首先表现为“税优”的实惠,参与者以税前收入投保,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好处,最高折扣上限可达2400元/年;其次,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也就是指用于赔款的比例不得低于保费收入的80%),这充分保证了投保人的利益;再次,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这也使得加入门槛降低。《办法》中还明确,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采用万能险的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自付医疗部分的费用,个人账户部分实为投资功能,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累积金额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如长期护理保险等)。对于刚入职的年轻人而言,面临较大医疗支出的风险较小,投资功能的引入,使得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险吸引力增加。
监管政策的扶持,保险公司的让利,看似每一点都是对于投保人重大利好的消息。但是反观商业健康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却远不及想象中乐观。据媒体报道,截至5月底,几大最先获批商业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平均利润只有100多万元,最多的也不超过200万元。一开始业界对税优商业健康险的预估与实行后的受欢迎程度相去甚远。为什么税优政策并没有像预期那样推动商业健康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呢?
剥开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华丽面纱,不难发现,实则存在许多令消费者“累觉不爱”的因素。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税优型商业健康险产品自身的属性,决定了购买人群有限。目前展开税优型商业健康险试点的有31个城市,购买者只能是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纳税人本人,购买方式通常为团体投保。这决定了目前个人税优健康险是一个相对小众的险种,售卖对象仅仅为部分纳税人。在纳税人当中,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受到的激励也并不相同。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纳税人而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险获得的税优力度非常小,不足以激励其购买。相较之下,中高收入的纳税人是个人税优健康险相对合适的购买主体。但是上限为2400元/年的税优力度,相较之下却又显得略为保守。第二,产品的创新力度不够。因为个人税优健康险的购买条件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若个人税收优健康险产品提供的保障力度和保障方式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过于相似,则会受到后两者“挤出”效应的影响,从而降低消费者对个人税优健康险的需求。第三,由于仍处在个人税优健康险的“试水”阶段,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管控的考量,在产品的推行方面仍然过于保守。此外,税优型商业健康险还存在着购买手续过于繁琐、购买渠道受限等问题,大大制约了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受欢迎程度。
个人税优健康险的推行,推动了纳税群体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减轻了未来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对于保险业而言,个人税优健康险的推广,也会利于商业健康险被更多的消费者所认知和接受,使得更多的消费者去主动购买,从而推动整个健康险业务的发展。但要使得个人税优健康险真正受到欢迎,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和调整。第一,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同时适当扩大购买人群。虽然个人税优健康险的购买群体为纳税人,但是真正享受医疗保险业务的人群可以拓展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家人,只要其符合个人税优健康险规定的除纳税外的其他购买条件,比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以及适宜年龄等。第二,简化以个人为单位购买个人税优健康险的购买程序,破除“团体保险”的购买壁垒,让有需要的个人可以顺利购买。第三,重视创新。个人税优健康险应争取在产品设计方面与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区别开来,以产品本身去吸引购买者,从而减少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型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目前市面上推出的个人税优健康险的产品,与其他商业健康险产品差异性不大且保障力度不强,主打的是“中端医疗”,年度保额大多设定在20万元左右,开展高端服务的产品较少,对消费者的刺激力度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纳税人群特殊的需求,对产品差异化的创新,就显得格外重要。
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未来个人税优健康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和普及、人们对商业健康险认识的不断增加、既得利益者带来的“羊群效应”等因素的影响,个人税优健康险的受欢迎程度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另外,个人税优健康险的热度也会蔓延到普通型健康险,最终可以带动整个商业健康险业务的发展,让更多的人不仅仅是纳税人享受到商业健康险带来的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从而实现保险业服务社会的最终目的。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530期,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