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继深圳、宁波等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之后,8月20日,全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州启动。大理州人民政府与诚泰财险、人保财险等6家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和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协议,在3年的试点期限内,6家公司将共同为大理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此试点项目不仅使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而且在政府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灾害救助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
首先,在单一灾害高风险区开展单一灾种的保险,虽然具有一定风险,但作为试点项目,最好能够在试验期间有赔付发生。而且,灾害发生频率相对高的情况下,历史数据也会比较充分,这有利于巨灾模型中随机事件集的生成,或者仅用历史数据进行随机性的拟合。云南是我们国家地震灾害最重的省份之一,每次大震发生后,都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别是民房倒塌。据云南省民政厅统计,1992年-2014年23年间,云南共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77次,震害波及15个州市(除怒江州外)、78个县,累计998乡镇(次),共计15.89万平方公里、1802.30万人次受灾,累计造成死亡1200人、重伤8188人、轻伤36859人、失踪112人,直接经济损失635.41亿元(民房直接经济损失368.29亿元)。由此可见,云南的灾害发生频率较高,而对于大理州来说,又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讲,选择大理作为试点地区是比较合适的。
其次,由于是试点,承灾体的结构应尽可能单一,在简单的情况下有利于走好第一步,也有利于风险评估和保险意识的逐渐成熟。此次试点仅针对农房,而且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这大大简化了承灾体的复杂性。如果是砖石、砖混或钢混等结构类型的房屋,由于建造时间和建造质量的差异,房屋的地震脆弱性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增大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也增加了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而当地震强度超过一定等级时,土木结构的建筑,其脆弱性差异较低,虽然对于其他结构类型的房屋来说也存在类似的等级,但此等级势必大大高于彼等级,除了脆弱性方面的不确定性之外,也不利于试点观测。选取农房作为保障对象的另一个好处是,农房相对来说所有权单一,修缮和再建也不需要那么多环节,而如果是城镇中的楼房,情况则要复杂得多。
再次,此次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保险保障。其中, 农村房屋保险采取的是指数保险的形式。指数保险的优势除了可以通过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降低理赔成本以及易进行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这些方面降低成本之外,其最大的好处就是理赔简单迅速。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查勘工作既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又危险,甚至有些时候由于灾害区域危险性过大无法第一时间进行定损,而如果采用指数保险的形式,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但指数保险也有先天不足,即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基差风险。基差风险即实际损失和根据指数确定的灾害保险赔偿之间差异的不确定性,虽然理论上来说,基差风险的存在可以找到诸多可以理解的且无法避免的原因,但对于指数保险这一新生事物,投保人不一定能够很快理解,当基差风险发生时,投保人很可能将这种差异的存在迁怒于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应该说,上述诸多方面都对降低基差风险有所裨益,这也是此次试点的特色之一。
从风险保障方面看,云南省原有巨灾救助体系机制,试点项目则将地震民房灾后重建补助标准由目前平均每户3.8万元提高至5.8万元,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这些保障对农户进行灾后重建和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是非常大的支持。加之保费测算没有附加提取超额准备金,仅仅反映了风险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一产品符合巨灾小额保险的特点。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探索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保险,积累了一定经验,其中不乏巨灾小额保险,如印度古吉拉特邦巨灾管理计划就是一个覆盖了地震风险的典型案例,此项目和大理的农房地震保险试点项目在承保标的的群体性、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条约共同提供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
最后,也是此项目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在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灾害救助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灾害救助的行政化手段,认为只有民政部门才是主要的灾害救助的责任人,公众往往依赖灾后国家救灾补偿,不仅使得政府财政在灾害风险面前承担了巨大的压力,而且民众自身防灾减灾的主观能动性也缺乏有效的调动手段,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意识还远未普及。此试点项目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试点期间保费将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从投入上看,虽然还是政府承担成本,但由于搭上了市场化的列车,效率大大增加,据报道,通过保险机制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通过这种方式,初步建立起了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担风险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96期,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