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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奕:相互保险焕发新机

2017-03-28

    相互保险是在全球范围内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一种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2014年,相互保险公司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约为26%,在德国、日本、美国、荷兰等发达市场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球范围内,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随着行业发展以及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经历了相互化和去相互化的重重浪潮。2007年金融危机后,资金涌回了投资相对保守、偿付能力稳健的相互保险公司,使其逐渐温和复苏,并在P2P潮流下焕发新的生机。2017年2月,这一保险形态在中国首次落地:于去年获得首批经营牌照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正式拿到保监会批复同意开业,成为国内首家相互保险公司。据报道,该公司目前有546个会员,合计初始运营资金约为10亿元。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所有人合二为一。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最大化股东利益,因而股东和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定价、红利返还、投资风险等一系列方面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而相互保险公司建立初衷就是以合理的价格为成员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所有成员既是公司所有人,也是保单持有人。这一根本区别使得两类保险公司在运营险种、经营方式、发展战略等各方面产生差异。

    具体而言在承保方面,相互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可能是以特定群体作为服务对象的,因而在地域上较为集中。传统商业保险市场所不愿承担的一些难以分解的风险(如特定职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催生了群体进行风险分担的需求,从而诞生了相互保险公司。在投资风险方面,股份制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可能,即股东有动机牺牲保单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资风险,以期获得高收益,而相互保险公司的机制设计使得成员之间可能较为熟悉,能以较低成本互相监督,降低道德风险。与此同时,公司的投资行为也趋于保守稳健。有研究证实相互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服务的可能性也高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虽然相互保险公司在处理所有人-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它也存在先天劣势。一方面,这体现在它处理所有人-经理人委托代理问题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体现为相互保险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的高成本。

    首先,股份制保险公司一般能够更有效率地处理所有人-经理人的委托代理问题。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可以相应建立激励相容的经理人薪酬制度。而相互保险公司的非赢利属性使其很难给出相匹配的薪酬。而在公司治理方面,虽然理论上所有保单持有人都是公司的所有人,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机制。但保户分散的本质使得公司一旦扩大规模,则很难从事实上实现有效的集体投票和决策机制。有研究统计发现相互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实际投票率一般不超过0.2%,这一比例大幅低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实际投票率。因而,相互保险公司经理人和所有人的目标不协调很可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与日俱增,其原本的发展目标和企业战略也很可能发生偏离。

    其次,在融资方面,相互保险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远远高于上市企业,因而也成为制约相互保险公司发展壮大的掣肘之一。

    在20世纪80、90年代,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发达市场都陆续出现了去相互化的浪潮,这发生在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之下,但也与以上提到的相互保险公司两大弱点息息相关。一些相互公司的管理层出于提高薪酬、扩大发展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效率等动机,将相互保险公司转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事实上,学术界对于相互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公司效率优劣的实证评估比较由来已久,却并未能达到一致的结论。一般性的比较并未发现二者在产生效率方面存在实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政策、资本要求、法律框架和文化传统等一系列因素深刻影响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和转换。

    相互保险公司于我国刚刚萌芽。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它有潜力成为为保单持有人提供合理价格保障、高质量服务、专业险种保障的保险人,通过丰富产品设计,成为市场有益的补充,并成长为有力的竞争者。事实上,处于新生期的相互保险公司恰好可以利用技术、战略方面的后发优势,结合众筹、互助、P2P等一系列热点概念,深入挖掘合适特定群体作为目标客户,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从而实现跨越式的发展。

    与此同时,国际上近年来广受关注的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保险也是与相互保险天然兼容的发展平台。保监会在颁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明确指出,针对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可适当降低设立标准,初始运营资金门槛设定为100万元。通过建立属于农民或农业合作组织的相互保险公司,有望规模性地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激发脱贫、生产和创新的活力,并进一步促进我国的保险业在城乡的均衡发展。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56期,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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