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8
财政部日前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准则)。本次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是我国2006年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十年来对该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并对不同企业规定了差别化的实施期限要求。那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将对险企产生哪些影响呢?
对险企金融资产项目影响:现行金融工具准则按照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项。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但需要注意,这不是将过去四个类别中的项目中,简单地将其中的两个项目捏合在一起,从而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同时新准则下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采用新的判别依据将引起不同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体量的此消彼长。依据静态的观点大致来看:如果保险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会有大量的现行准则下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下的相当一部分资产将被重新分类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其中尤其以这些年突飞猛进的非标资产最为突出。也就是说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的话,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会大为增加。这也带来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难题。
二、对险企利润的影响:现行准则下,出于平滑利润,降低利润波动性,保险公司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即使并非其真实意图,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动机较为强烈,平时这类金融资产的浮动盈亏无需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当需要增加利润或者减少利润时,再择时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予以出售,将以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动盈亏转出形成实际盈亏,因此用以平滑利润,也有利于市值管理,与相应的证券发行工作相配合。新准则实施后,这种将平时浮动盈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依然存在,这就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是,新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与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有重大区别: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浮动盈亏以后也不得通过出售进入利润表。因此采用新金融准则后,过去通过相机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基本杜绝。
前已述及,过去计入其他三类资产的相当一部分资产在新准则下将难以通过相应测试,而被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类资产比重的加大将加大险企净利润的波动性,增加险企平滑利润的难度。但同时,新金融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与综合收益表中的综合收益之间的差异大大减少,现行准则下的综合收益表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
此外,新准则要求要求以预期信用损失而不是实际损失法为基础,对金融资产(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进入综合收益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保险公司过去很少计提减值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固定收益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都需要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这样在采用新准则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会显著影响保险公司利润,保险行业短期将面临业绩压力。
三、对险企投资行为与经营模式的影响:采用新准则的瞬间时刻,保险企业有可能拥有大比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了降低企业利润的波动性,保险公司有可能在整体资产配置上降低权益投资的比重。但同时不排除加大险企对个别股票的该投资比例,在不考虑外部监管环境与市场环境的情况下,新准则的实施可能是增加险企股票市场举牌的正向影响因素。因为举牌效果之一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对持股比例较高的权益投资采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从而减少股票市场波动对利润表的影响。险企有可能更加青睐收益较好、分红水平较高的大盘蓝筹股,并创造条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对资产项目价值波动的基础上实现稳定的利润水平。这对引导正确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该也是好事情。
同时投资行为的变化也将影响到险企的经营模式。新准则实施后,随着资产价值与利润波动性同时加大,保险公司避险意识将增强,资产驱动负债的经营模式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也许会促进保险行业向负债驱动资产的经营模式重新回潮,同时配合其他监管措施,高现价产品野蛮生长的态势将得以改观,让保险姓保。
最后,有说新准则将提升险企的管理能力。这个应该有,至少在新准则关于套期会计方面的规定会形成险企加强风险管理的压力和动力。至于新准则能否在其他方面提升险企管理能力还有待今后验证,不过险企能否及时、提前还是延后执行新会计准则本身就体现了保险公司之间管理能力的差异。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57期,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