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1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在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这与前不久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提出的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相吻合。我们可以相信,在我国已经讨论了很久的个税递延养老险的推出(试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将会对我国的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和长期的影响。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主要是指政府对于个人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金时再进行征缴。早在8年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件)文件中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之后几年间这一概念被反复提及,尤其是近三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步伐越走越快,人口年龄结构不断恶化,在国务院印发的一些文件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被反复强调。那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未来将在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制度中扮演什么角色呢?
下面,我们首先分析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成和问题。与大多数的国家类似,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提供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老龄化问题严重已经不堪重负,亟待改革;第二支柱是企业补充型养老保险,在我国有针对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覆盖率太低,短期内难有起色;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愿选择购买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年金产品和储蓄型长期寿险产品,由于起步较晚,参与率也很低。这三个支柱都有各自的问题,具体到第三支柱而言,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持续下行和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企业职工需要依靠自身的积蓄来养老。因此,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尤为重要。为了填补潜在的缺口,国家已经在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体现了政府对于快速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支持态度。
接下来,我们再来讨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形式和作用。前面提到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个非常好的形式。通过税收激励政策,让个人更愿意用税前的收入来为自己的未来的养老进行储蓄。同时,由于个人购买了久期较长的养老保险产品,养老基金的规模得以提高,保险公司可以更有效的配置长期资产,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从而稳定了金融市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另外一个优势在于可以平滑个人未来的收入水平。正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小品名句 所言“人生最痛苦的事是,人死了,钱没花完。但比这更痛苦的是人活着,钱没了。”这句话蕴含着很深刻的金融含义,个人的收入在进行储蓄和投资时一定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长寿风险。投资股市基金收益水平很难保证,存银行可能因为通货膨胀造成财产缩水,加上生活医疗水平提高带来的寿命延长,未来真的很有可能出现小品里面提到的"人活着,钱没了"的情景。养老保险,尤其是个税递延型的养老保险可以督促个人将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存起来,由保险公司承担收益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预期寿命延长造成的长寿风险,从而保证个人在退休后还有稳定的收入。
虽然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构建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首先,个税递延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我国目前的缴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不是西方一些国家的申报制度。这种制度造成个人所得税率很难确定,虽然是个人的税收优惠和递延,但购买时却只有通过公司和雇主购买才能享受到政策优惠,这种情况下税收激励的效果大幅降低,很难起到欧美国家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在一些专家和学者的测算中也发现,个税递延固然能够增加个人的终身效用,但具体落实到我国国情,这一增幅有限。另外,我国个税人群有限,个税递延型养老险未来能惠及的人群规模其实并不会太大。因此,我国的第三支柱养老制度不必只靠保险产品,完全可以依托金融市场建立综合养老金融服务。归根结底,第三支柱养老制度的目标是为居民提供更多更稳定的退休收入。除了保险之外,银行、基金、证券等行业也有各自的特点,都可以为第三支柱养老贡献一份力量。相比保险公司,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的优势更加明显,其网点较多,账户管理和托管经验丰富,加上长期以来建立起的信誉,可以让大众更放心地将养老储蓄交于他们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投资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可以更有效地提升养老资产的收益水平并管理市场风险。保险公司当然也有自己的强项,其销售能力是经过长期积累获得的,值得信赖,保险精算队伍则具有在养老金领取阶段管理好长寿风险的优势,还有养老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能力也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
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尤其是第三支柱养老制度建设不能只依赖“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这一种方式,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在一个大金融的概念下,综合发挥保险、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让全社会的养老体系基础更加稳固,居民的养老收入更有保证。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69期,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