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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复杂的规矩,未必成就完美的方圆

 

    刚刚过去的4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是十分繁忙的一个月,因为在4月底之前,各家保险公司要向监管机构提交一系列的报告。古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必要的,合规也是重要的,对这一点大家应该没有分歧。但是,规矩要多少?多些好还是少些好?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仅以风险、内控和合规为例,我们看看保险公司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报告。

 

    根据2007年《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根据2008年《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和2010年《关于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2007年《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2010年《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经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根据2007年《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针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分别有更加细化的要求。根据2008年《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每年要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要求撰写“年度风险自我评价报告”,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 4月30日前 报保监会。根据2010年《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人身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这些“规矩”是否有些繁多了、重复了、复杂了?“规矩”要有,但不能太复杂,复杂的规矩,未必成就完美的方圆。为什么呢?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其一,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毋庸置疑,政府监管具有社会效益,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相应的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一方面,企业合规是有成本的。只要有规矩存在,企业就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行动,去编制报告,去合规。规矩越多,合规成本越高。这些成本最后还是由企业或消费者来承担,仍是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监管也是有成本的。规矩越多,除非放开不管,否则光检查被监管者是否合规,就需要付出更高的监管成本。我们的保险市场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监管资源相对十分有限,如何将有限的保险监管资源投入到无限的为保险消费者服务之中去,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综合起来,只有当监管的社会效益高于企业合规成本和监管成本之和,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才是理性的选择。

 

    其二,从信息使用的角度考虑。如果规矩太多太复杂,那么重要信息、一般信息和无关信息就可能混在一起。这样一方面,重要信息容易被淹没,信息提取和甄别成本增高,不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复杂的报告有可能给某些企业以避重就轻之机,表面看似报送了一大堆报告,其实某些重要的信息反而可能被人为遗漏了。

 

    其三,从立规精神的角度考虑。为什么要立规?为什么要求合规?在保险领域,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们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不能偏离立规的目的和初衷,否则可能不仅实现不了立规精神,而且还可能走向立规精神的反面,因为高企的合规成本最终很可能被转嫁归宿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过去这些年,中国保险监管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下一步,在合规监管方面,可以做一些改革。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监管决策参考。

 

    第一,删繁就简,抓大放小。温家宝总理曾说,多年来,我们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的问题还很多:政府及其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保险监管机构也多次表示,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转变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对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要坚决放手。“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讲的是“以少许胜多许”的意思,用在保险合规监管方面,其实也是合适的,我们要抓大放小,抓主要矛盾,抓重要信息,提高“规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大道至简,只有简单明了,才能扼住要害。

 

    第二,跨越部门,整合规矩。目前在风险、内控和合规监管方面,可以说“政出多门”,涉及保险监管机构的法规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产险监管部门、寿险监管部门等,要求报送的报告包括年度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产险为年度风险自我评价报告、寿险为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此外,地方保险监管机构还有不少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报告要求。从各自部门的角度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这样或那样的报告,要求并不过分,但是综合起来看,我们发现这些报告之间存在较多的内容重复现象,导致保险公司疲于应付,增加了合规成本,而且不能提升监管效果,属于一种“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内部跨部门的政策协调来解决,即做一项“整合规矩”的工作。 

    第三,强化执行,奖惩分明。在“删繁就简”和“整合规矩”的基础上,在保证“规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就是强化执行了。保险市场的种种乱象,与保险公司的合规意识薄弱和合规文化缺失有直接关系,而提升合规意识、培育合规文化的最佳途径之一,即是对保险公司的不合规行为,确保处罚到位,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引自 《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5月10日

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110510/20110510011425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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