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5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对照200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以上”,我们发现,保险业务收入突破1万亿元和保险密度750元的目标提前一年于2009年完成,保险业总资产5万亿元的目标于2010年实现,保险深度4%的目标未完成。保险深度目标未完成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对“十一五”期间经济增长估计不足以及对保险与经济关系研究不足。不管怎样,中国保险业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2010年各项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本文将对2010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主要举措进行述评,与诸位共同回眸并思考。
在我看来,2010年有六类事件值得记述和关注。一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细化市场行为监管,三是强化监管问责,四是启动营销体制改革,五是出台保险投资新规,六是开启信息披露新时代。
(1)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2010年,以下两项公司治理监管举措值得关注。
其一,股权管理。2010年5月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法》),同年 6月10日起 施行。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甚至被比喻为公司的DNA,颇为形象。《股权管理办法》的出台并不容易,其间经历了“三四五”――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年时间,五个阶段。此次《股权管理办法》有几处重要突破:一是对于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延续20%持股比例的同时,经保监会批准可以放宽限制,其主要考虑是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不必过于拘泥于形式。二是清晰界定“主要股东”,条件为持股15%以上或直接间接控制公司,以及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较强资金实力和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等要求,这主要欲从源头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品质。三是规范保险市场同业竞争,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四是强化股东责任,包括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东行为和告知义务等。《股权管理办法》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内控准则。2010年8月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内控基本准则》), 2011年1月1日起 施行。内控是一项基础工作,近年来在国际上得到高度关注,如果内控不健全,那么公司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了。《内控基本准则》在保险业内控监管制度体系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是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它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纲,在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制度中起到统驭的作用。《内控基本准则》提出了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的三层次内控活动框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附声明“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管机构希望藉此强化内控执行力。
(2)细化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监管尤为重要。2010年,以下三项市场行为监管举措值得关注。
其一,人身保险基本服务。2010年2月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同年 5月1日起 施行。该《规定》非常细致,比如对保险公司的投保提示、承保时限、回访内容、理赔时限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于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确保保险消费者从不同渠道、不同销售主体获得同样标准的人身保险服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其二,银行保险。 2010年11月1日 ,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文禁止银保驻点销售,规定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三家保险公司合作,并要求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银行保险是当前我国保险分销的重要渠道,2009年保险兼业代理保费收入占比为40.05%,其中银行渠道占68.13%,即银保保费收入总占比为27%。银监会的这一规定将对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相关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如果银保业务能够借此走上逐步规范的道路,长期是一个利好。此外,保监会也加快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制定步伐。银保业务涉及银行和保险两个机构和两个行业,两个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协调和合作,避免监管真空,也避免监管重叠和冲突。
其三,电话营销。 2010年11月19日 和 12月7日 ,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会于2007和2008年曾发布电话营销相关要求,此次两个《通知》对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通知》出台的导火索是 2010年10月22日 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该期《焦点访谈》曝光个别寿险公司营销员以及营销员自聘人员采用电话约访方式营销,给客户带来了严重干扰,引起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这两个《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保险电话扰民的问题。但同时,还有许多工作(包括一些超出保险业范围的工作)需要做,比如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建立行业性的禁止拨入名单、如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等。(下篇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