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要求,发布《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自查,使内部职工持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时,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不得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保监会这一通知再次引起了笔者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作用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思考。
在笔者看来,此次保监会专门针对中介机构发出特别的规范要求,主要目的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以两年之限禁止了中介机构任意扩大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第二,通过规范宣传行为,禁止中介机构给持股对象以不合理的收益预期;第三,禁止以股权激励为工具,欺瞒员工及客户,扩大业务范围。总的来说,此次通知主要为了消除中介机构中一些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短期投机行为、不利于行业形象的行为,意在减少风险,帮助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股权激励在中国发展近30年,曾在各类金融企业中被不同程度地采纳为激励措施,为何此次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激励问题引起了监管者的特别注意?
首先,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亟待规范。保险中介作为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对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都具有现实意义。我国保险中介行业还处于粗放式发展中,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正是粗放发展的一种体现。此次保监会紧跟97号文件的要求提出规范保险中介的股权激励行为,也体现出了监管者对这个行业的关注。
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对股权激励的认识有偏差,而其行业特殊性有可能使这种偏差引起更大范围的伤害。股权激励是一个复杂的制度,涉及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方式的设计、激励结果的评估等等。很多中介机构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奖励”,给予那些能够更大限度开拓市场的营销人员。这种激励将会扭曲代理人的行为,严重时可能会使代理人不择手段追求业务拓展。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欺骗、误导客户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给行业形象造成了很大损害。如果把股权激励变成一种不当引导,无疑将加重这一类短期行为,严重影响这一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一些特殊的背景因素要求监管者规范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
2009年10月1日起
保险中介监管新规正式实施,大幅提高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按照最新的规定,保险中介注册资本将成倍增加:保险代理机构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对于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等不符合新规的,保监会设置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
2012年10月1日
。现在正处于新规实施与“截止日期”的时间中点,未符合规定的中介公司必将设法融资。上市融资是一种选择,而股权激励融资则很可能被视为一条捷径。发行职工股,能够以较低成本更快募集资金。只是,如此赶考似的集资,或许能够帮助公司度过合规检查,却很难保证资金运用有效。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好,可能是企业的“金手铐”,能够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促进行业发展;使用得不好,也可能是一把“寒冰剑”,给企业带来深深的伤害;国内外的一些事件都印证了这一点。此次保监会的通知,其对象在中介机构,核心在“规范”,也就是告诉中介机构“不要做什么”。中介机构应该将其视为一种机遇,在规范行业内短期投机行为的同时,思考“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帮助行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首先,股权激励方式及激励对象的确定在激励方案的设计中应该引起特别注意。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果;激励对象的选择,则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成本。鉴于保险中介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业务评价指标较为单一的特点,可以考虑对经营者及精英团队实施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促使他们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相联系,减少这部分人的流动性;对优秀的营销人员可以考虑实施业绩股票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并由单一的业务量标准转向多元化业绩考核标准,帮助营销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减少短期行为。
其次,借鉴国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经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中介机构可以针对普通员工设计员工持股的方案,在员工持股满一定年限后赠与股份;或者只有员工在正常离职或退休时,才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员工或由公司收回取得相应现金收益,这就避免了员工将股权作为套利工具,或由于提前出售股票而变得对企业漠不关心的情况发生,从而将员工与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另外,由于股权激励涉及到法律法规、会计与税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健全股权激励制度也是必需的。
笔者认为,尽管股权激励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一直不甚顺利,但无需因噎废食,全盘否定其在中介行业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希望此番规范保险中介行业股权激励,不仅“治标”,也能促进行业“治本”,从而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