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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南军:保险资金临门一脚的考验 |
中国保监会发言人近日在上海透露,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管理办法的制订已经进入冲刺阶段,最快本月内可以出台。在笔者的记忆里,自2004年以来,“冲刺”、“临门一脚”等词语已经在媒体上频繁、连续出现了。只不过在每每“冲刺”之后依然不过终点线,“临门一脚”却不见射门,社会对其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期望屡屡落空。如果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利好,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犹如阿凡提先生悬于坐骑前面的一根胡萝卜,近在咫尺而不可及。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迟迟未能开禁反映了监管机关此时的犹疑心态。过去中国保险公司也曾进行过股票直接投资,但那时保险资金的规模十分有限,即使有些投资失误,也尚未造成大的问题。然而,截至2004年7月底,全国保险业总资产近1.1万亿元人民币,任何大的失误都有可能将证券市场的风险传入保险市场,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客观地讲,中国股市具有相当高的系统性风险,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占比并不高。保险资金投资的稳健型要求,使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低风险但收益稳定的品种。在这一点上,股票投资显然不如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债等),也不如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外,政府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也有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并非保险资金最主要的投资品种。因此,监管机关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问题上心存忧虑是正常的。尤其是9.15后股市行情的起落进一步提醒监管机关需要对直接入市的风险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保监会和证监会尽管同属金融监管部门,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问题上,心思也各不相同,表现在政策上的一些差异。最近一个时期,证监会比保监会更用力的推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证监会“对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非常支持,目前已经不存在政策障碍”,数月前便向国务院呈报入市方案;而保监会还在研究“三分开”原则(即保险资金运用的前台操作和后台管理分开;投资运作与风险管理分开;决策人员与操作人员分开)和股票直接投资管理办法,似乎出于安全性考虑而有意控制保险资金入市节奏,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者一致之处是都在落实“国九条”。我们承认“国九条”对于资本市场是一个长期利好,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国九条”在短期内对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关注程度是不同的,同时社会各方对如何落实“国九条”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是股票市场投资人而不是保险投保人更热切的呼吁“国九条”的落实。一些股票市场投资人士甚至用股票指数的涨跌来衡量“国九条”的落实程度,一些学者也用救市的眼光看待“国九条”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仍然更多的停留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互动的问题上而多施笔墨。似乎如果保险资金不能直接入市,保险业就很“古典”(落后的雅语),就实现不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他们携舶来的政治文化,对政府的任何投资管制都多有贬抑,而对激进的投资方式则辩护有加,忽视保险资金本身的利益诉求。所以,很难想象这种普遍的社会心态能够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营造有利的环境。保监会官员表示支持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从远处看固然是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从近处看只能理解为落实“国九条”的一种表态。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的心态也出现变化。过去一段时期,由于股票市场容量、股权结构以及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获得了暴利。这使保险公司形成了只要政策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就必然会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率,甚至获得暴利的预期,并产生能够据此解决利差损等一系列问题的幻象。那时,证券界和保险公司在争取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互擂战鼓,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奔走呼号。随着2001年证券市场泡沫的破灭,股票投资机构和个人都承受了巨大损失,因为政策禁令不得不场外观望的保险公司却侥幸躲过一难,开始了更多的针对别人的反思。今天,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证券界尤其是股票投资人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一往情深,仍在疾呼保险资金早日入市。而保险公司当初那颗火热的心却正在逐步降温,并有微妙变化。今天的保险公司尽管仍然在呼吁政策上的解禁,但更多的是在争取一种“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权利”,而非“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本身。可以预料,即使政府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颁布解禁令,保险公司也将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未必立即用足投资额度,并在考虑保险资金特性的基础上选择股票。保险人已经具有独立思维,正在走向成熟。因此,股民热盼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充当解放军的心情也应该退烧,指望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与股票指数之间有何种强烈的相关性是不现实的,因为其无法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确如同足球比赛中的临门一脚,然而却在瞬间被定格停止。不同的是,在这段“定格”期间,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仍在作最后的权衡和考量。我相信这种谨慎精神是“以人为本”的,因为保险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吾等民众的小康生活。在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前夜,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应该利用短暂而宝贵的时间去思索自身对社会所应承负的责任,这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体现。
200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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