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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明:200亿资金待入围 相关政策如何应对
    今年保险市场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年初以来,保监会已经新批设了十余家保险公司。不过,与此有些不太协调的是,市场规模却没有以往年的速度快速增长,寿险行业甚至还出现了负增长。对于保险业增长速度放缓,特别是寿险业的负增长,业内人士已经多有探讨。总起来看,由于储蓄类替代品和资本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前些年高速增长后的自然回落,这一情况的出现亦属正常,它并不会影响我国保险业长期内的较快增长趋势。需要注意的还有另一个问题,这就是虽然市场主体已经大量增加,保险市场增长速度放缓,但是申请成立保险公司并在等待审批的资金依然十分庞大。据报道,这些待批资金规模已经有200亿元以上。
    那么,面对这些情况,今后业内各方应如何认识?各方应如何对自己的经营和监管行为做出调整?在笔者看来,以下三点尤为值得强调:
    首先,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做好协调与平衡。
    完善市场准入机制首先意味着要把批设新公司纳入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程序,应当本着成熟一家批设一家的原则,继续批设和培育新的市场主体。不过,鉴于当前整体的市场形势,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防止从前些年的一家不批转变成过度的“突击批设”。过度的“突击批设”本身就破坏了成熟一家批设一家的原则,其后果则必然是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冲击。由于中国的保险市场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人才不足、竞争手段单一的局面短期内不易改变,适当控制批设新公司的步伐是有必要的。
    在批设新公司的同时要做好整体协调和全局平衡。如对中外资保险企业的数量比例应有所控制,针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战略举措,可以考虑成立一些能够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公司。积极吸纳各方面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营资金进入保险业。
    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应以积极的态度尝试多种组织形式。比如,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应成为禁区而完全加以拒绝。尽管现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有所谓的“非相互化”趋势,但是历史上也确曾出现过“相互化”。正是因为历史上有过股份保险公司转换为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所以今日的相互保险公司改制为股份保险公司的趋势没有被称为“股份化”,而是被称为“非相互化”。尤为重要的是,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决定权不应掌握在保险监管部门手里,而是应该掌握在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手里。其次,公司经营上要更加突出差异化,构建核心竞争力。
    市场主体的增加势必导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的价格战也在所难免。前不久业内有研讨会专门讨论了在我国放松费率管制的问题。从历史上来看,由于新的市场主体增加而引发价格战的情形相当常见。近的不说,说点远的。19世纪20年代在伦敦保险市场上,由于同业公司的大量增加,竞争明显加剧,历史资料表明平均保险费率至少下降了25%。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下降幅度。面对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一些老牌的保险公司(如凤凰保险公司)的应对策略之一就是“不惜只依靠国外业务来谋求生存”。这种国外业务补贴国内业务的做法也许适合于那些老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起家时的战略需要,但对今日中国的本土保险公司则是完全不适合的。
    由于不能依靠国外市场支持国内的竞争,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显然更为巨大。面对这一情形,公司的经营就有必要更加强调差异化发展,要努力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那么如何构建核心竞争力呢?选准有特色的经营领域、探索创新型产品、利用IT技术改造企业流程都是值得注意的方面。前文所提的尝试多种组织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也是方式之一。国外保险业的发展历程表明,以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的方式满足特定人群的保险需求是发掘保险潜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事实上,在降低经营费用和保险费率、满足特定人群的保险需求方面,相互保险公司仍有其不可取代的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应当允许人们以多种方式对某些特定爱好者和某些特定理念持有者(如素食、健身、特定信仰等)的协会、许多行业性互助组织以及某些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提供保险保障,当然,对这些行为必须纳入严格的监管范围。
    再次,要认真对待消费者教育问题。
    行业形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大家一直把这个问题看作是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问题,对保险消费者一方一直给予的是支持和保护。笔者认为,这一基本态度是应该的。笔者在这里提消费者教育的问题,绝非是要站到保险消费者的对立面来进行指责。不过,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我国保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之一就是保险消费者的不成熟、不理性。最近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事让笔者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笔者的一位朋友是一名保险学者,前不久在接受采访时对某一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谈了自己的观点,结果却引来投保人的多次质询,投保人还扬言要来京找这位学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云云。且不说这一理赔纠纷中究竟该不该赔,该赔多少,投保人本身的这些举动就相当不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出现这种情况责任倒的确不在消费者一方,而在我们从业人员、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研究机构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不够。从根本上讲,这一问题又是与当前社会转型期人们普遍存在的浮躁心态和急功近利思想有关联的。因此,利用各种方式加快保险基本知识的普及,引导保险消费者树立起来正确的购买保险理念,应当成为我们的重要工作内容。

200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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