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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涛:财险发展期盼产品创新
    近几年来,国内财产保险的迅猛发展可谓有目共睹。仅在2003年,全国财险保费收入就达到869亿元,同比增长11.7%。单从数据上看,现实局面的确让人乐观。然而,如果放眼于国内财险业的长远发展,就会发现乐观的背后依然是挥之不去的隐忧。
    其一,财险公司的业务不仅多年落后于国内寿险公司及GDP的增长速度,而且自身保费收入增长也开始显露颓势。其次,在产品结构更新上,至今也未突破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的“老三样”的固有模式,财险业大半个江山仍然依靠车险业务支撑。反观国内市场需求,无论从需求地域还是从需求主体上看,大量潜在的财险需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甚至最基本的满足,国内财险市场依然十分广阔。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妨碍了国内财险业疾行的步伐?笔者以为,其中一个突出原因在于,国内财险业普遍缺乏产品创新能力。
    缺乏产品创新能力主要表现为: 产品设计雷同。有调查显示,我国财险公司产品相似程度接近90%;业务经营的地域集中。目前业务主要局限于居民收入程度较高的大、中城市,这势必导致如下结果:一些经营技术要求低、收入丰厚的财险产品供给过剩。为分得一杯羹,财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公司业务质量及赢利水平低下;而对那些经营技术要求高的产品则供给严重不足,与实际的市场需求相去甚远,造成财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后继乏力,业务增长空间狭窄。
    在竞争不充分的市场条件下,“看不见的手”对国内财险业的作用最终消弭于无形,财险企业与社会共赢的格局也实难形成。随着金融服务业开放承诺的最后期限临近,国内财险业守着自家三分地过日子的时代必将终结。到那时,国内财险业的市场主导地位岂不“岌岌乎殆哉”?因此提高国内财险业的产品创新能力,可谓迫在眉睫。 对此病症的药方可以有两个:其一,转变垄断市场为自由竞争市场, 加大市场压力。据此,国家应适度增加市场供给主体,逐步弱化对一些财险企业的倾斜性政策扶持。对于不符合市场规则的政策干预应逐步淡化,如改变机动车责任险的强制性管理机制和集中的产品、费率登记制度等,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其次,因地制宜,实施政策调整,如对不同的险种施行差别税率或优惠政策,以对财险公司形成足够的利益诱导。  
     实施产品创新的方向为何?“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规则。因此,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乃是实施产品创新的应有之义。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化,国内企业主体结构将产生根本的变革,私营企业逐渐取代传统的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财险业务重心一直停留在传统的国有企业上,对私营企业则表现出一种忽视,甚至歧视的态度。如果国内财险业能转换思维,充分利用自身的本土优势,开发出适应我国私营企业特点的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和雇员工伤及医疗等险种,那么这块领域必将成为财险业务一个新的增长点。
    第二、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带来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升级,国内居民拥有的住房和其他高价值耐用消费品会逐步积累,居民个人投资理财需求随之旺盛。保险公司应摆脱住房保险与银行住房贷款按揭直接捆绑的营销模式,主动出击,开发出储蓄替代型家庭财产保险,扩大承保面,加大传统家庭财产保险的业务渗透,满足居民拓展投资理财工具的需要。
    第三、国家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国内法律环境将会不断完善,居民法律责任意识也不断提高,这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各种责任险产品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第四、在广阔的我国农村地区,多年来财险业几乎很少涉足,既有的一些零星业务也在不断萎缩。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3亿元,占总体保费收入的0.6%,户均保费只有2元。极度薄弱的农业保险与我国财险业的飞速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不能不说是国内财险业一个极大的悲哀。
    总之,面对整体外部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快速变化,国内财险业必须增强创新意识,加大新型险种的研发,努力调整产品结构,这也是国内财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200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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