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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 明:寻找健康保险突破口
  相对于我国13亿人口来说,已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只是解决了少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而且面对快速增加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水平也逐渐使许多人深感保障不足―――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六城市居民的调查显示,50.1%的受访者希望在社会保险之外再购买一些商业保险,其中,计划购买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达到了57.3%。商业健康保险已成为老百姓最需要的保险之一。
  因此,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应当是一个合理的目标。从国际经验来看,完全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障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公共财政的不堪重负;我国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实践也证明,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弊端很多。所以,在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着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形成两条腿走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发展方向。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的起步较晚,规模不大。不过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保险业的艰苦努力及社会各届的大力支持下,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统计表明,全国商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1996年只有21亿元,2001年增长到60.3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4.24%,2002年发展速度更快,达到122.3亿元,比2001年增长102.5%,占寿险保费收入达到5.3%。尽管近几年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但相对于人民群众巨大的潜在需求而言,其总体水平仍然很低,还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快速发展之中,普遍出现了高成本、高赔付率的问题,已形成健康保险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有不少公司甚至打起了“退堂鼓”,开始逐步收缩健康保险业务。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医疗成本控制的高难度。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医院在交易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在我国“医药合一”的体制下,受利益驱动,给病人开“大处方”、“小病大医”就成为各家医院的一个普遍现象。据统计,我国CT扫描检查显阳率仅为10%,而世界平均水平为50%,我国医疗检查的浪费程度可窥一斑。在目前的医疗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难以对医院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二是较高道德风险的存在。购买健康保险之后,患者不仅不再关心医疗费用的合理与否,有些患者甚至还会要求医生多开药。其实,从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来看,一人投保,全家享受医疗保险福利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谋”,保险公司几乎无能为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上两方面因素的存在,使得控制医疗费用成本成为健康保险公司最大的挑战和难点,是许多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三是专业能力的缺乏。健康保险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业务,在产品设计、承保理赔等方面都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目前没有专门的健康险公司,健康险业务主要由寿险公司经营,2002年新《保险法》修改之后,财产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健康保险领域。但客观地讲,目前寿险和财产意外险公司管理健康保险业务的历史经验相对欠缺,在有关的基础数据、专业人才和精算体系等方面都较落后,保单定价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还不强。
  四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我们没有认识到发展健康保险对建立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积极作用,仅仅把健康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商业经营活动来看待,国家对健康保险未给予足够重视,缺乏相应的财税等相关政策支持。同时,从保险公司自身来看,由于已开展的健康保险业务的赔付率一般较高,对公司贡献的利润十分有限,大多数公司并未真正对健康保险业务重视起来。
  综上所述,今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努力:
  第一,充分认识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争取各方面的支持。2002年温家宝同志曾经连续两次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批示,但我国健康保险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培育和支持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更需要一定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允许企业为职工购买健康保险列入成本,给予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等。
  第二,配套推进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既是健康保险事业能顺利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也是完善国家公共卫生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当前,实行医药分家,切断医院开大药方的利益机制;加强药品市场管理,降低药品价格;放松对医院的准入限制,丰富医疗资源等,都将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发展健康保险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创新经营模式、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制度安排。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医院是一个关键环节。相关的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方面都离不开医院的配合。国外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经验表明,建立保险公司、医院、被保险人三者之间良好的制约机制是健康保险市场成败的关键。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允许健康保险公司参与投资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建立新的医疗服务设施,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进行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的领域。

200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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