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关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消息纷至沓来,用“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形容尤为贴切。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10日,保监会官员指出,将尽快制定保险资金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实施方案;16日证监会官员认为保险资金入市的基础条件已具备,将有450亿左右的保险资金可能直接流入A股市场。呼吁数年之久的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指日可待。纵观世界各国,在追求效率和收益的理念下,金融管制放松已是大势所趋,此次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也可以说是顺应了潮流。
尽管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跟保险公司股改相比属于“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但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还算择机适宜。对先有几大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后续进行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不应将其理解为一种偶然性的事件序列。保险公司在完善自身的组织形式、治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运作保险资金,是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拥有保险资金的相当份额,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适当的保险资金管理模式,集聚一批专业投资人才,积累一定的投资经验后,再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有利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控制。因此,应该对保险监管层这种循序渐进的工作安排打一个高分。现在回过头看,尽管过去几年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持续走低,但同时也规避了一些风险。前几年,一方面保险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较大。倘若对保险资金大开闸门允许其直接入市,时至今日收益率到底如何难以估计,也许非“走低”二字所能形容。因此,对今日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我们欣喜之余,也无须有太多遗憾。保险资金和资本市场直接接触,应先行考虑风险问题,相见不必恨晚。
在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欢欣鼓舞之时,无论对于保险公司还是监管层而言,“风险意识”仍须强化、并贯穿始终。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投资风险的加大是必然的。因为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中任何投资工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绝对安全的投资工具是不存在的,股票更是属于高风险的金融投资工具。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必然面临着比以往更大投资风险,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但是毕竟仍处于发展变革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利于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因素,如市场规模偏小、大盘绩优公司数量有限、投资者结构尚不合理、投资理念仍不成熟、投机气氛浓厚等,这就更增加了保险投资的风险性,但同时并不意味着收益率必然会提高。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运作具有更大的主动空间,但同时将形成保险公司全方位的竞争态势。在以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投资的主动性较差,各保险公司间的投资收益率相差不大,竞争性不强,其竞争主要体现在营销领域即追求保费规模的增长上。保险资金直接进入高风险的股票市场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将会出现分化,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将构成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投资获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弱的保险公司有可能最终因此被淘汰出局。因此,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投资运营水平,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种投资风险,构建与与本公司资金相适应的投资组合。这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将是一个挑战和考验。
对于保监会而言,对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监控将成为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监管层在谈到保险资金运用时指出保险资金运用现在面临的最关键的问题是能不能有效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能不能用好保险资金的问题。并将安全性排在流动性和收益性之前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看来,鉴于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监管层对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还是相当重视的。
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出于风险控制考虑,监管层在当前制定保险资金入市(尤其是投资国内股票市场)的管理办法时,尚不能依据“谨慎人原则”实行“软管制”制度,而应对保险资金入市的规模、投资种类及其投资组合中的比例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采取以“硬管制”为主的方式,以有效防范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但同时硬中有软,要对相关比例预留出一定的浮动空间。以后随着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再逐渐由硬到软,过渡到以“软管制”为主的监管方式,即指导性地要求保险公司构建与与本公司资金相适应的投资组合,而无需对保险资金入市的规模、投资种类及其投资组合中的比例做出规定。
在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方面,保险监管层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跟上。在当前,尤其需要尽快制定保险资金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措施。对保险资金入市的规模、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投资风险的事前控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信息的呈报制度和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制度为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主要为对违反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的处理措施(如强行进行仓位调整、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实行市场禁入等)。此外,从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在保险行业层面设立投资风险损失基金,也是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事后补救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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