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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明:商业健康保险:路在何方? |
2003年12月25日至26日,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京联合举办了一个“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高层论坛”。联想到两个月前刚刚举办了“中国健康保险发展论坛”,不难看出,社会上对医疗服务、对健康保险的关注在不断增加,政府对这一领域的改革也越来越重视。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日益深入,健康保险的重要性的确是日益凸显出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全国50个城市保险需求调查结果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里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是城市居民所考虑购买的首选险种。这说明广大群众在自身健康方面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了相当大的提高,特别是对未来求医治病及其带来的巨额支出的担心越来越强烈。
生老病死是人人都会面临的风险,而疾病风险尤为特殊,它贯穿人的一生,特别是到了老年的时候,生病往往成为比一般养老费用更令人担心的问题。而且对于有些疾病,如尿毒症之类的疾病,一旦患上,最后的结果基本上都是人财两空,也就是说在巨额的住院和治疗费用支付之后,病人最终还是会去世。所以经常听到有人这样戏言,“辛辛苦苦一辈子,原来都是为医院打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的感叹。笔者有一个亲戚,来自东北的一个老工业基地,六年前他患上了肾功能衰竭,当时才三十二岁。由于他所在企业已经倒闭,当地经济也非常不景气,传统体制下的公费医疗他一点也没有享受到。父母兄弟和亲朋好友凑钱为他治病,但是,在用透析维持了四年之后,他最终还是撒手离亲人们而去。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有一种保险制度为病人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的话,那将是一件令人感到极为欣慰的事情。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各类国有单位系统中实行公费医疗,然而这种制度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形势。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据统计,到2002年6月底,全国93%以上的地级统筹地区已经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7920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该制度以“广覆盖”为目标,但相对于我国13亿人口来说,已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说是解决了少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不但广大农村人口没有纳入进来,而且相当多的城市人口(如前文述及的笔者的亲戚),也没有纳入到这个制度中来;此外更重要的是,面对快速增加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水平已经逐渐使许多人感到保障很不充分。
不过,如果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要求完全由政府提供医疗保障,那么很可能会成公共财政的负担过重,这是一条很重要的国际经验,这个问题也是当今许多发达国家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的重要动机。我国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实践也表明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目前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着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形成两条腿走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近几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速度很快,如 2002年增长幅度就达到了102.5%。尽管如此,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实际上是很大的,制约因素也非常多。所以业内才有人士说商业健康保险是“叫好不叫座”。前几期的《北大保险时评》文章也曾经指出过,在快速发展之中,商业健康保险已经普遍出现了高成本、高赔付率的问题,有不少公司甚至打起了“退堂鼓”,并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包括医疗成本控制的高难度、较高道德风险的存在、专业能力的缺乏以及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等等。
那么,面对这一困境,加快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出路在哪里呢?有不少人提出要加快发展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提升保险公司技术能力和经营水平;也有人强调指出,为培育和支持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更需要一定的财税扶持政策,如允许企业为职工购买健康保险列入成本,给予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笔者认为,这些措施都很重要,也是未来的努力方向。不过,就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而言,问题的关键恐怕还是在保险业外,也就是说“功夫在诗外”。而这个“诗外功夫”中的关键环节,即关键中的关键,是医院,是医疗管理体制。 为推进医疗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健康保险发展的良好环境,首先是要真正落实和彻底实施医药分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医院以药养医、开大药方的利益驱动。其次,要提高医疗市场的竞争程度,放松对开设医院的准入限制,特别是允许要境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在中国开设医院。国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在强化对医疗技术和药品质量监管的同时,放松对业务范围的不当限制,大力发展社区医院和专科医院,创造更丰富的医疗资源,为民众的就医提供更多选择。第三,推动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进行多种多样的合作,特别是要从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升保险公司在两类机构合作中的地位,为保险公司的数据收集、理赔调查等工作提供更多便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降低被保险人和医院在医疗费用控制方面的道德风险。
20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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