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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论保险产品创新的边界 |
眼下,创新是一个非常时髦的字眼。“不创新,则灭亡”,是商界的一个重要法则,在当今这样一个竞争越来越激烈、变化越来越迅速的时代,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安身立命之本。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面对金融一体化的新潮流,面对众多外国巨头保险公司的进入,年轻的中国保险行业更需要具有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行动,这种创新当然包括组织机构、保险产品、服务、风险管理方式等各方面。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仅仅谈一下保险产品的创新。
从理论上来说,保险产品的创新是无限的。因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从大类来说,保险标的有人身、财产和责任三大类,有多少不同种类的人群,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多少种类的财产,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财产保险产品;有多少类型的责任,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责任保险产品;有多少种疾病,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种疾病保险,如此等等。总之,只要有风险,只要人类有对风险进行转嫁的要求,保险就是大有用武之地的。出现一种新的商品,就可能有一种新的保险产品问世,哪一个行业会像保险这样有如此之大的产品拓展和产品创新空间?
然而且慢,事实上,保险产品创新是有限制的,换句话说,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它在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的过程中,不是什么都可以做的,而是至少面临利润边界、技术边界、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的约束。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产品创新的利润边界。商业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可保风险。而熟知保险学原理的人都知道,理想的可保风险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同质性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不会发生特大灾难事故。如果承保了不可保的风险,将会给帮助别人“转嫁风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而如果由于承保了不可保的风险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当然,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不会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客观条件的变化,有些原先不可保的风险变得可保了,或者加上一些约束条件变得可保了,但不管怎样,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明确的是,在当时的约束条件下,它应当从商业原则的角度�D�D也就是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来承保风险。当然,商业保险公司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任何的社会责任感。许多商业公司将他们从商场上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经营所赚取到的利润,再以无偿捐助等方式回馈给社会,就是它们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
技术边界受制于理想的可保风险所要求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这是保险产品设计的技术要求,如果损失不可以确定和计量,产品的定价就缺乏依据。而保险产品的价格制订通常是依据该事件以往的经验数据的。如果在缺乏损失发生的概率和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匆忙推出一种保险产品,就有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或者产品定价过低,这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威胁;或者产品定价过高,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假定一种风险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的实质要件,但引致这种风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保险公司也不应当设计这样的产品。前不久国内对俗称的“酒后驾车”保险有一个热烈的讨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我个人认为,这款保险即使初衷是好的,即为了保护无辜的第三者,但只要认定“酒后驾车”这个行为是违法的,那就不能因为无辜的第三者需要保护就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承保。有人可能会问了,那在这种情况下,无辜者如何得到保护?无辜者可能受违法行为伤害的例子很多。例如,犯罪份子抢劫银行肯定会伤及无辜,但总不能说抢劫银行的罪犯会对银行职员和公众实施伤害,保险公司就推出一个“银行抢劫保险”来保护这些无辜者吧。无辜者的保护应当来自他 / 她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或定期险、或终身险等,这正是保险的精义所在、保险的目的所在。因为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即使“酒后驾车者”不会伤及你,别的风险也可能发生在你的头上。
再假定一种风险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的各种实质要件,而且也不涉及违法问题,但它与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相冲突,保险公司在设计和推出产品时也要非常慎重。曾见过一个报道,说是英国有个保险公司在上个世纪的某个年代推出过两款保险:一个叫做“吸毒者保险”,一个叫做“妓女保险”,其理由是,吸毒者和妓女也是人,他们在吸毒或从事卖淫活动时也都可能遭受各种意外或死亡、伤残等风险,因此他们也需要保护。但两款保险推出后英国社会舆论哗然,许多人认为这是与社会的道德观念或价值观相冲突的,这样做无异于对这种败德行为的纵容。最后该公司不得不停止这两款产品的销售。 可见,保险产品在理论上创新的无限性是会遇到现实中存在的边界约束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此间进行平衡。不能一味地为了“创新”而突破这些边界。如果这样做的话,不仅会给保险公司自身带来风险,而且会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200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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