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8日,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如无特别标明,均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股票的投资者称将征集同盟起诉中国人寿,中国人寿的股价大幅走低。这表明,始于2004年1月30日的中国人寿审计风波并未平息。这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国有企业审计问题
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避免国有资产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的重要外部监督手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出具审计报告属于审计署法定职责。审计署只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出具审计报告,其行为就并无不妥。问题在于我们政府的“身份”是双重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审计和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有所不同。
一方面,政府是整个社会的管理者,理应公正和负责,这无须赘言。在对政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政府及其雇员侵吞和浪费纳税人的钱,因此审计机构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强调其独立性,完成审计任务后,应尽快昭示于公众,且透明度越高越好,这样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我们的政府又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竞争性市场中的一般市场参与者无异,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委托或指派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乃属于股东保护自身财富的一种经济监督行为,是为国有股东服务的,本质上属于股东行为,而非公共行为,其独立性是相对的(相对于国有企业)。因此,政府在国有企业审计问题上仍应符合“理性经济人”原则,应该谨慎考虑审计报告对国有财富的影响(包括国有股股价的波动、法律诉讼等)。因此,国家应该尽快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性质、出具方式、发布时间和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防止外部相关人对国有企业审计报告的片面理解和不当使用,这样才能符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宗旨,维护国家股东的利益。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且资产量巨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基本由国有企业主导,国有企业上市在当前已成潮流,这个任务更显迫切。
二、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中国人寿(指 “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6.52亿美金(49.1亿元,审计署报告)的违规行为,相对于商业银行系统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对于国内证券市场司空见惯的信息披露问题在大洋彼岸却被“小事化大”、“没完没了”,我们似乎从中国人寿的强烈抗辩声中感受到其满腹委屈。然而在推崇有效市场理念的海外证券市场中,对上市公司重要情况的充分披露是极为重视的,投资者对公开披露信息的理解和判断属于投资理念和能力问题,而上市公司对应当公开披露信息的漏报则往往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笔者理解,美国投资者委任律师对中国人寿及其高官的指控不在于是否有“原罪”上面(尽管在事实并不清楚的情况下断言中国人寿的原罪是不公正的),而在于对于“原罪的充分披露”上面。这两个问题性质不同,是否有“原罪”是在讨要“说法”;“原罪的充分披露”是在表明“诚信”。只要信息得以充分披露,有无“原罪”对投资者而言并不重要,因为在有效市场下,有无“原罪”都会在股价中得到适当反映;但如果未能进行“原罪的充分披露”,将会引致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价的误判,就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海外上市需首先熟悉海外游戏规则,上市国投资者不会去考虑上市公司所在国的经济制度和变革背景等情况,这跟我们平常所说的“入乡随俗”是一个道理。中国人寿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尚有待完善之处。我们应尊重法院权威,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去评论和预测结果如何。但无论这场诉讼结局如何,这都为后来准备到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给予前车之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人寿风波未必全是坏事。
三、投资银行尽职问题
当今各国证券市场无不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首要任务,因此,无论中国人寿如何澄清和辩解(主要内容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改制特点和国家审计的特定职能),但和者甚寡。就连国际上几家著名的投资银行在中国人寿审计风波出现后,亦纷纷对此作出负面反映,这其中不乏当初在中国人寿改制上市过程中与其携手合作的投资银行,如中国人寿的上市承销商花旗银行宣布将中国人寿的投资评级降为“出售”,目标定价为4.5港元;而财务顾问雷曼兄弟公司紧随其后将中国人寿的评级降为“减持”,目标价5.12港元。这些投资银行对于吾国吾民来说并不陌生,他们既通晓海外成熟市场的规范,也熟稔处于变革中的中国政经运作特点,倘若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审慎一些,应该能够了解到审计署对中国人寿的审计情况。因为,审计署在最终出具审计结论前一般会与公司及其负责人交换意见,且投行们的工作也并非始于审计署出具审计报告之后,如果投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做得完善一些,审计问题应该能够及时发现,那么中国人寿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纰漏也就可以避免了。今天,这些依赖改制上市业务赚得盆盈钵满的投行巨鳄们,在面对全球投资者和深陷审计风波中的中国人寿时,他们当初如何体现了“专业”和“尽职”呢?在中国人寿的这场风波中,投行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声誉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提醒准备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不能仅凭观感判断而应强调理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