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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伟:房贷险博弈的反思 |
近来有关房贷险提前退保问题的议论沸沸扬扬,议论的焦点问题是借款人提前退保,保险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给银行的高额房贷险手续费无法得到补偿,损失惨重。于是乎,替保险公司“喊冤”者有之,斥银行“霸王”者有之,劝消费者“慎退”者有之。然而,仅仅看到这些表象是不够的,我们应当努力“透过现象看本质”。在房贷险这个问题上,实际涉及三方博弈。 首先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博弈。借款人想买房,但无力支付全款,于是找银行贷款。银行愿意贷款,因为从经验看这类住房贷款是优质资产,但考虑到有风险,于是要求对这类风险寻求保障,保险是一条容易想到的途径。由谁来对风险进行投保?从理论上讲,既可以由银行要求借款人投保房贷险,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附加条件,也可以由银行自己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或信用保险来对风险进行保障,究竟由谁投保实际涉及双方博弈问题,看住房贷款市场主要是一个借方市场还是一个贷方市场。 其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银行作为贷款人事实上掌握着向谁购买房贷险的决定权,所以在房贷险这个问题上,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地位显然是不平等的,银行居于优势地位,保险公司居于劣势地位。正因为银行在贷款中往往指定借款人投保房贷险的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有很强的内在动力去讨好银行,努力让银行指定自己为“独家”房贷保险人,既然有求于人,那么受制于人而争相提高手续费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再次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由一纸保险合同约定的,双方既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有解除合同的自由,而且《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相当充分的合同解除权。如果当初投保人购买房贷险时就是受外力所迫并且对所购房贷险产品并不满意,那么时机一成熟就退保便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接下来,我们有必要对由此次房贷险退保引发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反思。 第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反思。房贷险退保,保险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给银行的高额手续费“覆水难收”,当初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高额手续费,是否考虑了借款人提前还贷这一风险?估计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会发生大规模提前还贷;另一种情形是保险公司已经考虑到可能发生大规模提前还贷,但希望“赌一把”。如果仅是第一种情形倒还好办,下次加强学习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就是了;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则有些可怕了,因为保险公司是管理风险的企业,保险经营中最忌讳的就是赌博,赌博会创造新的风险。百年老店决不是赌出来的。 保险公司在房贷险中支付高额手续费的做法给人似曾相识的感觉,使人联想起航意险的高额手续费问题。两者有相同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相同之处是两者所保标的的出险概率都极低,航意险出险概率低自不必说,房贷险由于条款中这样那样的限制使其出险概率也变得很低。不同之处是航意险由于承保时间短所以基本不涉及退保问题,而房贷险常常会遭遇退保问题,一旦退保,保险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给银行的高额手续费“覆水难收”,只好“自咽苦果”了。 因此,在房贷险(以及其他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有两项工作是特别重要的,一是精算师在费率厘定过程中的情景测试工作,即在不同的提前还贷率情景下测试保险公司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公司管理决策层的经营决策工作,即在精算师情景测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判断是否销售某种产品,是否进入某个业务领域。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可以做,不能抱着“捡到筐里都是菜”的思想,而是要区分是“好菜”还是“赖菜”,而且好赖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应当动态地看。比如房贷险,本质上可能属于“好菜”,但如果所支付的手续费高过某一水平,可能就变质为“赖菜”了。 第二是对保险公司诚信问题的反思。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要求贯穿于整个保险交易的始终,不仅在保险产品销售阶段要求讲诚信,而且在消费者要求退保时也必须讲诚信。 笔者前一阵陪同朋友到某保险公司办理房贷险的退保,退保部门在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三思退保,说保单不仅对房屋有保障,而且对室内财产也有保障,而实际情况是,根据保单条款,只有房屋销售合同中直接包含的室内财产才在保障范围之内,业主自己装修添置的部分不在保障之列,试问有几家投保人的室内财产不是装修添置的?而且,退保部门办理退保的速度极慢,客户怨声载道。虽然这只是一个小例子,也许不足为证,但坏消息的传播速度是很快的,坏影响也是很持久的。 此外关于退保金额计算问题近日也出现了一些报道。据报载,某记者陪同某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十几分钟内工作人员算出了三个不同的退保额。且不论究竟哪个退保额是正确的,单这三个退保额就足以让消费者感到保险公司工作的随意性了。 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切实从细微处着手,扎扎实实地建立自己的诚信形象,诚信形象的树立不是靠说,也不是靠形式主义的做,而是需要用心付出。 第三是对政府部门监管措施的反思。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会失灵,所以需要政府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但政府有理由进行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什么都管,因为政府也会失灵。具体而言,其一,监管者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它不可能管住和做好所有的事情,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其二,监管是有成本的,因此,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也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其三,监管不当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此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对于市场能做的,政府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 具体到房贷问题。银行贷款有风险,既可以选择将风险自留,也可以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对于保险,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也可以由银行自行投保。在房贷险这个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中“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的规定是有偏颇的,它用政府规定的形式来替代了本应由市场来选择和决定的事。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保险监管机构在2002年《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是政府监管对市场失灵进行纠正的一个例子,是值得肯定的,遗憾的是,现实中银行指定保险公司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与发出通知的是保险监管机构而没有联合银行监管机构不无关系。 第四是对保险产品内含价值的反思。对于房贷险退保,保险公司除了应当反思手续费支付的问题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对投保人具有更大内含价值和更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消费者不是不需要保险保障,而是很多产品不能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保障,比如地震风险以及现有产品中某些被除外的风险保障。另外,保险公司能支付高额代理手续费,是否有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还利于消费者?其实,房贷险本应成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一个很好工具,如果保险公司房贷险产品设计得好,业务做得好,那么通过房贷险建立与客户的关系,进而拓展到可持续的一般性的家庭财产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发展来说都是很有好处的。
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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