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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全:为什么会有既买不起又赔不起的保险?

   今年夏天以来,接连登陆的台风给我国的农业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和过去每次大的自然灾害之后一样,农业保险又成为大众和媒体广为谈论的话题。在惋惜农业保险(本文主要谈农业一切险,即Multi-period crop insurance)缺失的同时,人们都想探讨农业保险失败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农民说农业保险太贵,买不起;保险公司又说农业保险赔付率太高,要亏损。于是人们都抱怨农业保险是“既买不起又赔不起”的保险。市场上怎么会有“既买不起又卖不起”的商品呢?如果真的是“既买不起又赔不起”,这样的保险就不应该在市场上出现,我们也无从谈论起“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如果市场上有这样的保险,肯定“既有人买得起,又有人赔得起”!
   事实上,任何一个险种要长期经营下去,平均来说,保险赔付和管理费用之和要小于保费总额。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既然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农业保险不能经营下去也就很自然了。但为什么人们还纷纷谈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了呢?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文献在谈到农业保险时都要求政府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农业保险进行财务补贴和支持呢?更让学过一点经济学的我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市场怎么会、又是如何失灵的呢?
   综合各种文献,人们认为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为继或者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农业风险的系统性、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农业生产中风险的系统性表现为区域性的同类气候,如干旱、飓风、洪水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由于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主要来自农业的外部性,而对农业外部性的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经济的方面考虑(主要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社会公平方面的考虑,三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也有人认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是农民的收入低、是风险爱好的和保险意识太弱等。并认为既然“市场失灵”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支持、甚至办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理所当然的公共选择,而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也只是政府通过什么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和支持。
   这些理论看似很有道理,但却经不起理性的分析和现实的检验。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但似是而非的理论只能导致实践的混乱。
   首先,保险只是众多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种。农民可以将农作物和牲畜在空间上进行分散组合以减少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在丰收年份进行储蓄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在时间上分散风险;通过乡邻、亲戚之间的救助、增加非农行业的劳动收入和其它收入以降低灾害的不利影响从而平滑消费等等。这些都是农民可能的风险管理办法,它们和农业保险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关系。如果相对于其它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减少单位风险所需的成本更高的话,农民当然不会购买保险。我们应当相信农民是“聪明”和“理性”的,至少在追求他们自身利益的时候肯定比那些学者和政府官员更加聪明。如果强制要求农民投保,只会减少他们的福利水平;暂时不考虑农业的外部性,则财政补贴会扭曲农民的行为,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我们再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方。如果有利可图,保险公司自然会主动提供农业保险;而在现有的技术和政策约束下,从长期来看是亏损的险种,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任何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会经营这样的保险。因此,农民不愿购买、保险公司不愿出售农业保险也就很自然了。这是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不是市场的“失灵”,恰恰正是市场发挥作用的结果!
   农业风险的系统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确实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它们并不必然会导致农业保险的亏损,更不能成为政府补贴的理由!例如大家都认为冰雹险的道德风险很严重,因为没有购买该保险的农民也会由于保险公司用炮打散形成冰雹的云团而受益,但实际上冰雹险是少有成功的农业保险险种之一。事实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投入水平(如耕作、灌溉、种植时间等)、改进保险条款设计(如规定免赔额)等防范道德风险。可以使用不同地区和个人的收成记录、相关气候状况以区分不同的风险类型,向不同风险水平的农民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的影响。通过农业风险的区域划分、扩大承保范围可以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实际上,法国的农业保险就一直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即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农业保险必然亏损,为什么政府就一定要对亏损的商业行为进行补贴和支持呢?有人认为农民是风险爱好的、保险意识太弱是农业保险需求低下的原因,这不是一个好的理论。因为通过改变偏好可以解释一切经济现象,但这种理论是不可证伪的,我宁愿相信低水平的农业保险需求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农民低水平收入确实是他不愿购买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如我想买宝马轿车而不能的原因是由于我的收入水平低,是不是政府就应该对我买轿车进行补贴呢?
   看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支持的理由只剩下“外部性”了。农业保险的外部性,是指农民购买保险减少农业风险的收益被社会其他人分享了,或者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利润不能独自占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市场的外部性实际上比我们想象的要少得多,在此我们不作更多的分析。假设经过认真的分析,已经排除掉了一些不准确的说法,农业(以及农业保险)确实如本文前面所说的那样具有外部性,从这里也不能得出政府必须支持和补贴农业保险的结论。目前,我国农业保护体系主要由三大政策组成:一是农业生产支持政策,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研支出、农业扶贫资金及专项资金、农业部门事业费等支出;二是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三是收入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农业灾害补贴、农业救济费、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如果必须对农业进行补贴,政府有多种选择工具。只有当农业保险比其它政策工具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时,农业保险补贴和支持政策才有存在的理由。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农业保险补贴把直接价格补贴转化为符合WTO规则的具体措施从而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这也是农业保险补贴的重要理由之一。
   最后,有人认为政府的目标之一是减少社会不公,而中国的农业属于社会的弱势产业;中国的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不仅收入低下而且缺乏应有的权力。例如在现有制度下,农民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和身份。农业自然灾害的危害性大,又不是农民所能影响或避免的。为了社会公平,政府应该对农业进行补贴。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和前面对外部性的分析一样,它不能成为农业保险补贴的充分条件。因此,我们不能说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导致了政府的补贴。而真正的理由是政府有这样的偏好、想补贴农业才导致了对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补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缺失正是市场发挥作用的结果,市场没有失灵,也永远不会失灵。市场永远是公正的,社会不公的根源在市场之外。市场永远是公平的,市场上的每个主体都要为自己的偏好买单,政府也不例外。

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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