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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东: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细分保险市场 |
中国保监会在日前正式批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筹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市场的强烈反响和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为什么要设立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它的业务经营有什么特点?在养老保障方面养老保险公司这种新型的专业保险公司到底具有哪些优势,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上面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引发了人们对养老保障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产生离不开市场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离不开我国养老保障问题的大背景。在全球老龄化的趋势下,养老保障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障制度从基本模式选择到结构调整再到运营机制的协调发展都在经历重要的变革时期。而对于处于体制转轨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我国,养老问题则更加突出与尖锐。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与许多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的速度快,程度高;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又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问题。这一点和经历了工业化和现代化过程的许多发达国家所出现的人口老龄化有明显的不同。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述,西方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我们是“未富先老”。面对着如此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近年来进行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金制度。然而,由于高昂的转轨成本,导致政府养老金制度在资金上面临严重压力,财务负担越来越大。如何构建一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康、有效、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成为决定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和谐发展、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成为人们的共识。在这中间,除了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障之外,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商业性养老保障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专业性的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对于我国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障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是一个很好的起点。这恐怕也是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这类公司的重要意义所在。 作为专门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新公司是从现有保险集团或寿险公司旗下衍生出来的。其特点是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产品,并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应该说这是我国保险市场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逐步对市场进行细分,发挥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走向专业化分工的一个产物,也反映了监管部门推动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的理念。养老保险公司与普通的寿险公司的不同在于其不仅具备更加专门的从事养老方面业务的能力,如养老保险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等的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养老金资产管理和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的能力,而且还在养老金资产运作方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由于该公司与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的业务存在一个隔离带,可以降低风险传导的程度,有利于保证养老金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此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也为商业保险公司更方便地参与到目前刚刚起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去,承办企业年金业务创造了条件。今年五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企业年金立即成为金融市场上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尽管人们对于企业年金未来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有不同的看法,但大部分持比较乐观的态度,认为作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目前在我国发展还很不充分,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如果政府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可以预见将会有较高速度的发展,形成巨大的年金资产。两个办法确立了以受托人为圆点,多方参与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然而,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限制,原有的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方面存在许多障碍,如无法以法人受托机构的身份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能力弱等。养老保险公司的成立则为突破这些限制创造了机会,从而使得保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能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由于保险公司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具有较强的精算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和销售优势、有从事团体养老保险的经验、在养老金发放时可以提供向商业年金的转换、特别是能够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的服务,降低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更好地适应企业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的参与对于年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定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然,专业养老公司的产生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也很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是从原有的集团公司或寿险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向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公司的市场定位和监管方面的一些问题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例如,由于养老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与养老保障有关的产品与服务,而作为其控股公司的寿险公司却既可以经营寿险业务,又可以经营养老业务,即二者存在一定的业务交叉,经营着部分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就应该有所考虑。再如,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可以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其中一些业务是保险业务之外的业务,对这部分业务,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进行有效的协同监管也值得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200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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