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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凌燕:实行差异化管理是大势所趋 |
从2003年车险市场化改革中各公司纷纷引入“从车、从人、从地域”三因素作为制定新条款费率的依据、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出售健康险时对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区别对待、再到各地新近爆出的肥胖者购买某些保险要多交保费的消息,对承保标的进行细分、根据核保信息对标的实行差异化管理已然成为保险市场中的大趋势。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通过核保来判断投保人的风险水平,对低风险者收取低保费、对高风险者提高保费标准,不仅体现出精算公平的原则,实践了公平对待各被保险人的理念,而且可以规避逆选择、保证公司的承保能力不受损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严格的精算公平却并不具备可行性。 首先,各标的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标的风险程度的因素也相当繁多,致使厘定和收取完全精算费率的成本非常高昂,再考虑到保险机制的运行基础―――大数定律,我们只能选择几种关键的指标作为核保依据,将承保群体划分为若干子群体,对子群体适用与其平均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精算保费。 其次,由于社会接受性往往与“精算公平”所依赖的风险特征关系甚微,尽管一些核保依据显著地影响标的的风险水平,但是把这些因素作为核定保费和承保条件的主要依据,却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还可能被认为有违“社会公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美国寿险业发现,对于相同年龄和性别的黑人与白人而言,黑人的总体死亡率更高,因而曾一度对黑人征收更高的保费,但是,人们认为将种族作为厘定保费的决定性因素是一种不公平的歧视,于是这种区别对待的方法很快就退出视野。而日前多家保险公司“肥胖者加收保费”的做法也在国内引发了很多市民的不满情绪。 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保险公司天然地需要根据关键的核保信息对被保险人进行“歧视性”待遇,可这种“歧视”如若得不到社会认同又无法实际运行。要协调这种冲突,取得“鱼与熊掌得兼”的效果,就要在核保依据上多加斟酌。在这方面应该迈出的第一步就是,深刻理解某种核保依据―――即使它有经验证据、完全符合精算公平原则―――为什么得不到社会的认同。一般而言,某种核保依据遭遇质疑或不满的原因不外乎三种: 其一,个人无法控制该风险因素、或者无法对之施加实质性影响,而它又极富社会敏感性,例如种族。使用这类因素作为核保依据,往往会被认为实行了“不公平歧视”,保险公司应尽力避免采取这种因素而将自己卷入争论与批评之中。 其二,该风险因素具有一定的预测性,例如基因测试结果、肥胖等。它会告诉一个目前身体健康的人,你未来可能会罹患严重的疾病,这种可能性还比较高,也正是因此,我们要向你征收更高的保费、甚至不能为你提供保障。这类因素所传递的信息不仅有很强的个人性,而且显然是令人很不愉快的,很难想象谁会以平和的心情接受这个判断,毫无疑义地将额外的保费交到保险公司手中;而在得知自己面临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风险、急需保障时,被加收保费或被保险公司据之门外,更有些“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味道,内心的担忧和怨尤是可以想见的。 其三,人们认为由于经验或医疗数据积累不足,该因素的危险性并不足信,由此导致根据该因素确定的承保条件及保费含有不公平的因素。采取这种因素作为核保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是一种威胁,而保险公司形象不佳也是公众易于对其核保依据的科学性产生怀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原因在我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民众对保险知之甚少,以前长期存在的条款费率大一统的局面又促使人们对保险产品本应具有的“歧视性”特征缺乏心理上的准备,加之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还未树立,一旦开始实行差别待遇,难免会引起震动和不信任情绪。 知其病根,便可药之。我国的保险业要平稳地推进其细分市场的战略,可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文章: 第一,选定的核保依据要以深入的科学研究结论、足够丰富的经验数据作为支持,以保证其客观、科学、可信,其中,选择适当的数据基础是相当重要的。在笔者看来,判断某一因素是否和风险水平有显著的相关性,可以使用所有类似风险载体的经验数据;而要保证次标准体的费率上浮幅度满足精算公平的要求,则应以使用保险公司承保经验为宜。各保险公司通过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建立承保经验的共享机制,无疑会对提高核保依据的可信度大有帮助。另外,保险公司如能建立费率调整机制,承诺在核保因素对风险水平的影响程度发生一定变化时,及时对费率标准做出调整,也可谓大有裨益。 第二,在细分战略实行的初期阶段,除了保险机构自身的努力之外,我们可能更多地需要借助相对中立的力量(例如监管部门、保险学会以及学术机构)向公众解释核保的涵义和理论基础、核保依据的科学性,搭建保险供求双方信任的桥梁。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它们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选择;而高风险者又相对更需要保障,为他们提供可支付得起的保险又是我们希冀实现的社会目标。这种冲突不得到有效的解决,市场细分会引起的不满就难以真正平息。就这一点而言,保险公司可以有所作为,例如在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之间进行仔细的权衡、适度承担社会责任,或者开发针对高风险者的保单,对承保责任施加较为严格的限制、相应使保费保持在合理的、可支付的水平;而政府在社会目标的实现当中也应扮演积极的角色,例如进行防灾减损技术研究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为高风险业务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引导建立剩余市场、必要时为之提供补贴等等。
200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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