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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 强:践行“入世”承诺,完善外资监管

    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次的《实施细则》也是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出台的。《实施细则》与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简称新《管理规定》)在内容上相互衔接。两部法规将于2004年6月15日起同时施行,体现了内外“无”别的公平原则。
    在笔者看来,此次颁布的《实施则》有以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人们注意:
    首先,《实施细则》降低了外资公司的资本金限制。新《管理规定》取消了全国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划分,将申请设立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统一定为2亿元。与此同时,增设分公司需要增加的资本金额度也从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这项规定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限制,也符合外资保险公司追求高资本回报的经营目标,将鼓励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鼓励现有外资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规模。对资本金要求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监管的放松。“偿付能力充足”是保险公司扩张的必要前提。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内保险监管理念的转变。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有效的手段。
    第二,《实施细则》拓展了外资公司的发展区域。根据新《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整个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合资、独资保险公司要想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就可以。此项规定的出台,再加上资本金要求的放宽,将促进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扩展。到目前为止,受经营地域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还比较小,业务发展还未达到规模经济水平。这是部分外资保险公司盈利不高甚至出现亏损的重要原因。通过地域扩张带动业务规模发展,将有助于外资保险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
    目前,市场上的外资财险公司均为分公司的组织模式。例如,美亚保险在内地市场上有上海、广州和深圳三家平行的分公司。如果保持现有的组织模式,这些外资财险公司只能采取“摊大饼”的扩张方式,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内设立更多的分公司。这种组织模式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市场统一战略的实施。在《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曾经专门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条件。但是,在最终确定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外资财险公司来说,要想拓展经营区域,实现从“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跨越,首先必须完成从“分公司”向“独资公司”的转变。
    第三,《实施细则》更加关注外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运作对内部管理体制有着特殊的要求。《实施细则》对在国内设立保险公司的外国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提出了全面的要求。除经营年限、总资产规模和偿付能力等六方面的要求之外,《管理条例》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是评价保险公司管理有效性的四个重要方面。这四个方面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支持着保险公司的有效运转。在有关保险公司的法规中,对管理体制的系统概括,这还是第一次。批准管理体制科学有效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维护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这四个方面也是我们评价内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时可资借鉴的标准。

200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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