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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东:企业年金市场――保险公司的优势何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酝酿已久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动在市场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逐步确立符合国际主流模式的治理结构,进入规范化的运行阶段。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企业发起、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将逐渐成为个人老年经济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缓减政府在养老保障支出方面的压力;第二,企业年金积累将形成数额庞大的年金资产,进入金融市场空间,创造出一个巨大的养老金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市场,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第三,企业年金作为工资报酬的特殊形式,是企业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从我国情况来看,前两个方面的意义更为显著,是目前发展企业年金的主要初衷。也正因为如此,养老金和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以及学界,对此普遍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表示了积极的赞同态度。 企业年金所形成的巨大市场为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这种新市场的拓展在为金融机构带来新业务和新的利润空间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竞争。而这种竞争态势随着银保融通发展和银证混业的趋势也表现的更为激烈。金融机构只有对自身在企业年金方面的优势、特点以及市场需求有更加透彻的了解与把握,明确自身在市场上的定位,才能在竞争中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 企业年金运作最核心的业务环节不外乎几个方面,即年金计划的设计与销售、年金账户的行政管理、年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年金的发放。在这些环节中,存在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多个参与主体。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未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角色定位到底如何、是否拥有其优势呢?我们可以从上面提到的各环节出发加以分析: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方案设计和产品销售上具有独到的优势。原因在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具有较强的精算能力和产品设计方面的优势、有团体销售经验、有能够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的销售队伍。 在方案设计方面,传统的DB计划,由于以支定收,企业完全依靠精算来确定筹资额以平衡未来养老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此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办法第十条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对于精算的要求就简单了许多。然而,由于我国的DC计划没有赋予职工投资选择权,就意味年金计划的风险相当程度上要由建立计划的企业承担。精算方法在针对个人账户的缴款率预测未来退休收入的替代率或根据目标收入替代率来确定个人账户的缴款率方面仍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有助于针对不同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的养老金产品。 在产品销售方面,相比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有更多的从事准企业年金业务的经验。在办法实行之前,现有的企业年金中除了一些企业和行业自办的以外,通过投保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是很重要的一类,也是技术最成熟、运营最市场化的一种方式。一些保险公司针对企业的需要专门设计并销售了一些团体年金产品,如团体投资连结产品和团体分红型的年金产品。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团体销售经验是众所周知的,而团险的销售队伍长期以来与各类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亦是保险公司的优势所在。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建立金融集团,成立专门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方式胜任企业年金受托人角色。这种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资产上与保险公司相分离,企业年金账户独立,完全可以避免来自保险公司其它业务的不良影响。 第三,在企业年金投资资金的管理方面,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组合和投资组合能力以及投资人才和投资技巧方面虽然比券商和基金公司或许略逊一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为企业年金建立、运营过程中提供全套服务的方式来获得竞争优势。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公司在管理小型企业的年金资产方面往往占有很大的比重。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保险公司能够承担企业年金缴费、投资和发放的全过程,小型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往往乐于选择能够提供一揽子服务的保险公司,以降低运作成本。由于中小企业是目前我国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类企业,这就为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提供了绝好的市场机会。 最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产品和一些投资类保险产品还是企业年金计划中养老金基金组合计划的重要选择之一。特别是在养老金发放时,按照办法的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既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领取,也可以采取定期领取的方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采取以收入流的方式领取相对于一次性支取更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养老保障,政府也往往也更倾向于给予较多的税收方面的支持。此种情况下,一个最好的出路就是将企业年金转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商业年金。 总得来说,办法的出台为参与主体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上展现自身风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舞台。这些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组合能力、账户管理能力等方面各有千秋,这使得保险公司必须面对来自众多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挑战,而不能凭借其在团年金方面所具有的优势高枕无忧。然而,竞争又是发展的动力,我们应该看到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某些方面确有其优势,作为最主要的企业年金管理者之一是理所当然的。相信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能够在未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200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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