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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保单条款告别晦涩难懂

    2004年5月30日,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宣布,从6月1日起,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将正式启用通俗条款保单,保单条款通俗化的范围是现有全部37个产品。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个案,代表信诚人寿对前不久广州理赔案的一个积极反应,但更深远的,它反映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平衡的信息态势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信诚人寿广州理赔案是关于投保人在从缴纳保费到保单开出这段时间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归属的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的规定上,而信诚的败诉恰恰说明保险人开始为保险条款的复杂性付出现实代价。
    保险条款的行业术语以及复杂性描述过多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认知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自然,这种复杂性有其历史客观原因。追溯至最早的财险险种,如海上保险,便是与操作性复杂的海上贸易紧密相连的。其他险种与海上保险相似,合同本身牵涉多个当事人,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这些都需要非常细致的界定。但不能不承认,保险人也在有意无意地维持这种复杂性,因为复杂性本身即是一种信息优势,能够为自己带来一定的信息垄断收益。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在承保过程中,条款的复杂性可以为代理人进行诱导性销售提供方便。代理人在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或曲解合同本意,或刻意隐瞒不利信息、夸大有利信息,常常能够使保险需求方增加对保险的购买,这一现象尤其体现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投资连接保险的销售中。二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可以利用条款的晦涩或模糊不清进行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从而减少自身的赔付成本,这在车险与部分责任险市场上有较突出的体现。这些现象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问题,但却未从根本上获得治理,归根结蒂源自于保险人对这种潜在的信息垄断收益的习惯性依赖。
    而在广州理赔案之后,姑且不论信诚人寿是否会继续上诉,其他的保险公司恐怕都不得不考虑此类信息优势给自己所带来的成本。这种成本体现在,由于条款复杂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与司法机构在进行法律或行政关系调节时会默认投保人的弱势地位,倾向于对其进行利益保护。除此之外,条款的复杂性也直接增加了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推广成本。保险作为避险性金融产品而非收益性金融产品,本身即是供给推动型产品,而具体化为繁琐的单个条款后,更需要保险人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进行产品宣传。最后,条款复杂性所导致的欺骗行为会损害保险人的诚信,而要重新建立自身的信用形象则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从理赔案件本身看,信诚人寿的承保行为基本属于中规中矩,但结果却是败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该公司也是承担了整个保险行业的信用成本。
    信息复杂性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不仅仅使保险公司付出了代价,同样增加了其他保险主体的相关成本,损害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于监管方来讲,当对保险市场实施实质行为监管或者从法律层面进行最终解释时,需要消耗很大的精力去统一定义和规则。对于保险需求方来讲,条款的复杂性会导致对合同的误读、误解,进而无法根据自己的需要判断保险产品的适合性,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搜寻成本。
    条款复杂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已经越来越受到从监管方到业界的重视。在2004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指出,保险业2004年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积极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而作为中国保监会第一家进行保单条款通俗化的试点公司和首家获得批准实施通俗条款的保险公司,信诚人寿着手这项研究和准备工作也已近两年。
    保险人通俗条款体现了监管方对投保主体利益的保护,但从更深层次来讲,它反映了市场规律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内在调节。通俗化本身不仅仅是保险供给方向保险需求方让渡了一定的知情权,更体现了需求方权利意识的苏醒,以及供给方对自身长远利益的考虑,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在整体上是一个改进。
    然而,在条款通俗化的过程中,保险人也同样需要做好与条款相关的其它工作,这包括:第一,避免歧义性条款。也即条款通俗化的同时要讲究条款含义的唯一性、准确性,减少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摩擦成本。第二,减少空白条款。在广州理赔案中,保险人败诉的原因之一也在于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完整性,因此,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收益方式以及理赔条件等关系利益分配的重要条款,要不惜笔墨进行详尽的描述。第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减少保险条款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和失职行为。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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