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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君:发展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

2013-07-24

    近些年,一些严重的公众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前不久发生的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火灾以及厦门BRT快速公交车火灾,今年已经发生了的数十起河流和地下水污染事件,2012年发生的一系列校车事故,还有不断披露的地沟油、三聚氰胺、毒生姜等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等,使得公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在此背景下,责任保险,特别是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应对公众安全事故的对策之一开始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我国近些年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有了越来越多对于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最引人关注的当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今年年初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强制推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污险”)。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争议不断,很多问题也广受诟病,但不能否认“交强险”在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减少赔偿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环污险,学界业界普遍认为是通过市场手段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工具,分散了企业风险,为环境污染的治理提供了资金保障,减轻了财政的负担,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如果不达标,就会拒保或提高费率,从而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的管理。

    除了交强险和环污险,我国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责任保险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例如:2004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如果经营者没有按规定投保,“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去年4月紧急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将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列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之一。交通运输部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可见,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并越来越多地运用强制责任保险这一手段化解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过去几年,中国的责任险市场稳定增长(为了便于和其它国家地区比较以及考虑车险的特殊性,本文提到的责任险相关数据均不包括车险),过去五年中有四年的增长率(本文中增长率均未剔除通胀因素)都超过了20%,年复合增长率达到约22%,与财险保费的同期平均复合增长率相当,但比财险增长更加平稳。但相对于整个财险市场而言,责任险的规模还比较小。近五年,中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都在3%到4%之间。根据瑞再sigma杂志公布的数据,很多发达国家责任险占非寿险的比例都达到8%以上,可以估计出责任险占财险的比例会更高。

    中国责任险市场一直规模较小有其历史的原因。法律体系是责任险的核心,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对责任进行界定,对损害赔偿进行规范,保险公司很难对责任风险进行定价和承保,相关企业或个人也会因为违法成本低不会有动机购买责任保险。中国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民众较弱的维权意识以及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但引起赔偿责任的风险事故多种多样,范围很广,再加上诉讼的因素以及责任风险的长尾性质,使得责任保险的定价和产品设计要复杂得多,同时,责任保险通常会面临一些高额的索赔,所以责任风险需要由一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承保能力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承保。国际经验表明,即便是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也是由大型保险公司主导。上述种种因素决定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规模。

    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涉及公众安全的行业和领域,通常有相应的强制责任保险规定,譬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责任保险就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在交强险实施后,强制保险的弊端被广泛的讨论,但基本都是技术性的问题,并没有否定交强险制度存在的意义。通过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国际惯例,对于中国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目前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正在得到缓解。一方面,新法的颁布和旧法的修订使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不断完善,民众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最近最高法也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使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中国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在不断增强,国内的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承保复杂责任风险并帮助被保险人进行风险管理、防损减损的能力。再加上责任保险在缓解消除公众安全事故负面影响,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减轻政府进行事故处理的财政负担和工作压力等方面的显著作用,责任保险的发展应当也必然会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虽然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已经具备了诸多条件,但须注意,责任保险毕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险种,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责任险市场就因为法律框架的变化和对于损失的错误估计而蒙受重大损失,国内保险公司仍需要加强对责任风险的研究,向发达的保险市场学习,同时吸收引进法律、建筑、食品安全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以更好地进行风险的管控。

    保险业近两年的增速已经明显放缓,但我们与其紧盯保费规模,不如把更多的关注放在保险保障功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上。通过责任保险进行社会风险管理也许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尝试。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406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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