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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景涛:保险资金应给小微企业更大信贷支持

2013-09-10

    在今年6月上海举办的“2013年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副主席周延礼等业内人士强调今后将通过保险服务创新,从保障体系构建及支持城镇化建设等方面为实体经济服务。这说明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重要性已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将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保险业是经济结构调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为经济中的企业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提供者。笔者认为,保险资金通过扩展信贷业务,既能增加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化,也可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达到“双赢”。


    银行信贷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却又是困惑企业的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信贷市场主要存在两种信贷融资方式:一种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等正规途径,另一种是准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影子信贷机构。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形成,行政机制管控(窗口指导)长期存在,在行政干预下,易于造成贷款资金紧缺,贷款利率较高,以及银行在贷款时首先考虑国有大型企业和房地产行业等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的情况,因此,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此外,由于中小微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不得不接受较高的贷款利率。虽然从今年7月19日起,央行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但是预计短期内该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影响不大。


    若保险资金能够发挥在资金借贷方面的作用,无疑将有利于解决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遗憾的是,当前我国保险资金主要用于债券、银行存款、股票和基金的投资,贷款业务开展缓慢,用于信贷的资金比例较少,信贷方式也仅仅以保单质押方式为主。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保险政策法规限制(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依然将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保单质押贷款除外)列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也有保险业自身对资金安全性的要求。信贷风险主要是以违约风险为主,且安全性和灵活性比较差,该特点制约了保险企业信贷业务的开展。此外,银行业、信托业等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以及保险业缺乏中小微企业的诚信信息和评价系统也阻碍了保险企业对此类业务的开展。


    资料显示,2013年上半年保险业共为近60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了1001亿元保单质押贷款,虽然这笔资金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尚无从考证,但与险资运用余额7万亿相比,该数字显得微不足道。


    目前,利用保单质押发放贷款是险资信贷采用的唯一方式,这种单一的信贷方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表现在保单类型限制、贷款利率优惠不明显以及贷款期限较短等方面。在保单类型限制方面,保单质押的本质是以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进行质押贷款,但是并非任何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均可用于贷款,如投连险就不行;在贷款利率方面,保单抵押利率一般在5%~6%之间,而银行6个月期限的贷款利率一般在5.6%左右,二者并无太大差异;在贷款期限方面,保单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融资需求。况且,保单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80%,而保单价值往往比较小,因此中小微企业从保单抵押中获得的融资非常有限。由此可知,保单抵押贷款只可部分解决中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而非中小微企业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笔者认为, 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创新信贷模式,完善保险企业的信贷通道等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提供针对小微企业雇主的信贷方式,为经营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的雇主贷款,这适合于成立不久无固定资产且经营效益良好的小微企业。在 作中,可以通过考察第三方提供的小微企业雇主的信用信息,结合雇主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小微企业雇主提供便捷的贷款途径。


    第二,提供以小微企业团体为单元的信贷方式。以团体为信贷单元的业务在金融业中比较常见,例如“五户联保”(银行为农户提供信贷的一种方式)等。险资亦可通过对不同经营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组合,然后,根据对组合团体的整体评估,给予集体相匹配的贷款规模。


    第三,提供质押物的贷款方式。该信贷方式广泛存在于其他金融行业,且违约风险比较低。险资企业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为已发展至一定程度并有一定固定资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


    影响保险资金信贷业务是否能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是政策和征信体系建设。保险政策是保障,征信体系是核心,二者缺一不可。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412期,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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