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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和谐社会、保险制度与行业诚信 |
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两会”这些天正在“热开”。今年两会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何谓和谐社会?按照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提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实现这样一个社会理想,需要各行各业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做什么吆喝什么,既然我们身处保险业,也就可以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一下,保险业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些什么。 胡锦涛主席最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会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综观上述任务,保险业无疑可以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这个方面来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来讲,我认为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如果没有保险制度的保障,大至航天卫星、核反应堆的研制,小至电脑、新药等的研制,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会大大放缓。第二,出口和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一道,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如果没有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保险制度的保障,对外贸易的发展就会大受影响,特别对像中国这样一个贸易依存度很高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由此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第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的中枢和神经,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保险市场,不仅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是不完善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保险公司这样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将受到很大限制。第四,在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生命和财产得不到保障的社会中,人们既不可能安心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也由于遭受自然灾难和人为灾祸而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等不可能得到及时救助和恢复而大大减少经济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无疑会受到削弱的,而保险业最基础的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这种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由上述分析可见,保险业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大力发展保险业。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取决于众多因素,但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莫过于这个行业的“声誉”。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诚信”这个要件,但与制造业和其他金融行业相比较,保险业的“诚信”又显得格外重要,它的重要性最主要地是来自这个行业的特殊性。 首先,与制造业相比,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的承诺性上。保险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是一张保单,而不是像在制造业的场合那样,消费者一手交钱,供给方一手交货。“货”是否真、“价”是否实,已经可以在“当期”就“验明了正身”。而保单只是一张“纸”,其本身可以说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它的价值在于这张“纸”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承诺,消费者购买的也正是这份承诺。既然是一种“承诺”,“信任”在此就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消费者能把100元、1000元、甚至上万元的保费交给保险公司,是因为他们“认定”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年、十年、甚至几十年以后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因此在保险的场合,如果保险业没有“诚信”的声誉,就不可能让消费者放心地将自己的未来“托付”给保险公司。 其次,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部门相比,保险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它的后果上。我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说过,社会对保险业的诚信要求不仅大大高于一般制造业,而且要大大高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部门。人们到银行存款或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这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事情;而在绝大多数场合,人们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减少损失,它的目的是为了雪中送炭。银行不诚信给存款者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本金和利息的丧失,证券公司不诚信给投资者带来的后果可能是预期投资收益的血本无归,而保险公司的不诚信带给投保人的后果则可能是灭顶之灾。试想一下,一个购买了健康险的消费者在得了某种重病,急需大笔治疗费的时候,他原先预期的保险金却由于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而不能到位的时候,对这个病人来说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希望的破灭,这比本来就不具有希望还要残酷。 实际上,行业的不诚信不仅仅只是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更重要的是,它会遭到“自毁”。如果某家保险公司不讲诚信,人们就不会到它这里购买产品,这家保险公司也就不可能在市场中生存下去;如果公众对保险失去了信心,保险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连生存都会存在问题,何谈长远发展。这是有历史经验和教训的。 以寿险业为例,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最大诚信,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报告个人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健康、年龄、经济状况等。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单无效。这样规定原本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利益的。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早期的保险业务中,有的保险人却滥用此项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付保险金。这样做,不仅使被保险人失去了应有的保障,也影响了保险业的声誉。因为人们认为保险是不可信的,因此,或者退保(这当然对消费者也是很不利的),或者干脆不投保。其结果是给保险业自身带来很大的损失,因为消费者干脆不买保险了,保险人跟谁去做生意?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也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一些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上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的时间一般被限制在两三年之内。在这段时间里,保险公司有权进行争议,并可以解除合同。超过这段时间,合同成为不可抗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随意以投保人的所谓过失来宣布保单无效。这样做虽然是为了约束保险人,但结果是为保险业赢得了某种“声誉”。行业的诚信必然为行业的发展赢得机会。 近些年来,各行各业都在大讲诚信建设,保险业也不例外。今年开初以后,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更是在大力推行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保监会还在牵头一些高校以及保险公司的研究部门写作有关保险业诚信问题的读本。这些都是非常必要和非常重要的。我相信,随着大家对诚信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入,保险行业将在加强诚信建设的同时,获得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的认同,在做大做强自身的同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证。
20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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