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孙立明:基金立法与保险投资之路 |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至此,起草历时4年7个月,审议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基金立法工作终于有了一个正式的成果。此次基金立法可谓一波三折,其过程不仅为证券市场所瞩目,社会各界,特别是保险业对其进展情况和具体条款规定也十分关注。 作为目前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唯一渠道,证券投资基金的最主要的持有人一直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各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排名中也一直占居半数以上。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9月30日,我国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已达到32家,其中已发行并正在管理基金的目前有24家。已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7只,总规模1632亿份,资产净值1553亿元,占A股股票流通市值近13%。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59亿元,开放式基金33只(系列基金按一只计),规模815亿份,资产净值794亿元。而根据保监会的统计, 截至到2003年9月30日,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8326.6亿元,其中持有证券投资基金455亿元。这也就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中有三分之一为保险公司所持有。由此不难理解,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对此次基金立法工作如此放在心上――事关自身利益,焉能不全程关注? 总起来看,此次基金立法的完成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利好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基金的投资经营行为将更加规范。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业界、学术界和监管部门的共识。但是,机构投资者并非天然就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维护者,机构投资者同样可能发生盲目和不理性的行为,同样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违规操作。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多起风波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基金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正是以国家专门法的形式来规范基金这类机构投资者的经营行为。这一立法目的体现在整部法律的各个章节当中,相信今后所谓的“基金黑幕”行为将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遏制和约束。 第二,保险公司的利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此次公布的基金法在多个地方体现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点保护,作为基金投资的主力军,保险公司将会从这些保护规定中受益良多。比如,为保证基金管理人对每支基金都尽到良好管理义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行为。再如,二审稿中曾经规定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该内容最终被修改为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基金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且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无疑,有了这些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基金中的发言权将会得到更多的尊重,其投资利益也将更加有保证。 不过,对保险业来说,特别是在保险公司投资人员看来,此次基金立法也有一些期待未能满足,这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一旦出台就不能轻易改动,在我国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修改法律就更加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必须考虑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未能满足的期待不能说是遗憾,而应当说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保险投资基金问题。一些业内人士,包括很多证券业的人士,一直主张以私募形式建立保险投资基金,从而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此次基金立法针对的实际上只是公募基金,回避了私募基金问题。不过,该法在附则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基金法》仍然留了一个活口。 第二,封闭转开放的问题。由于股市低迷,2002年以来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回报很不理想,亏损严重。因此,多家保险公司希望将其在封闭式基金上的投资转为开放式基金。这在保险投资人士当中呼声很高。但是封闭转开放必然会给基金公司带来巨大的赎回压力,甚至可能使其倒闭,这恐怕也不是监管机构和立法者愿意面对的事情。本次颁布的《基金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该注意到此处的法律用语是“核准”,这恐怕意味着封闭转开放问题的解决将不会是一蹴而就,保险公司对此应心中有数。 总而言之,此次基金立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会产生相当有利的影响,但在投资渠道拓展方面其影响是有限的,我们对此也不应有不切实际的期待。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问题绝不只是拓展投资渠道就可以解决的。即使放开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限制,保险公司恐怕也不会大规模增持股票,毕竟股市投资与保险公司的负债匹配和经营理念存在很大冲突。相反,如有可能,在股市之外寻求更为稳健有效的资金增值渠道,并下大力气加强公司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更应当成为保险业者重点思考的一个焦点问题。
2003-10-31
|
|
|
|
版权所有:8797威尼斯老品牌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地址:8797威尼斯老品牌343室(100871) 电话:(8610)6276-7308 理事会员专线:(8610)6417-8390 传真:(8610)6276-730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