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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丽媛:旱灾呼唤农业巨灾保险

    近日,一张“瘦身”版黄果树瀑布的照片登上了多家报纸的封面,昔日徐霞客笔下“捣珠崩玉,飞沫反涌,如烟雾腾空”的亚洲第一大瀑布失去了往日的风采,几近断流。2010年,遭遇干渴的不仅仅是黄果树瀑布。
    2009年冬季以来,云南全省、贵州大部、广西局部地区遭遇持续干旱。截至2010年3月23日,农作物受灾面积503.4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36.6亿元。针对西南地区遭受的严重旱灾,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旱灾救灾补助资金1.85亿元。但是,相对于236多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1.85亿元的救助资金显得是那样的“势单力薄”。此时,本应承担“风险保障”职能的保险公司,依旧难觅踪影。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中国每年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急剧增加为11752亿元,政府财政救灾专项转移支付为603.31亿元;2009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各级投入救灾资金为140.4亿元。自然灾害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人口与社会财富的不断集中,这一趋势还将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政府财政救助也会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从历年数据来看,政府财政救助的金额一般在直接经济损失的2%左右,2008年和2009年这一比例有所提升,也仅占到5%左右。单纯依靠政府救助来应对损失日益加剧的巨灾风险,收效甚微。
    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对于巨灾风险的管理一般借助巨灾保险的方式。比如,风险管理水平比较先进的美国,将巨灾保险与其它一些农业支持计划相捆绑,规定只有参加“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才能享受农业福利计划,由此实行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欧洲的多数国家以农户自愿参保为主要方式,由私营保险机构覆盖大部分农作物和牲畜的农业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日本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只要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种植人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但是大部分保费由政府承担。遇到巨灾时,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
    我国相应的巨灾保险开发程度很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险种不多。除了中国保监会允许投保人以附加险的方式投保地震险之外,海啸、台风、冰雪等自然灾害一般不予承保。因此,每次灾害过后,保险公司受到的冲击较小。2008年中国南方雪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保险赔付仅占2.3%;四川“5.12”大地震带来了超过8451亿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地震灾区保险覆盖率低,保险赔付仅18.06亿元人民币,占0.2%。与此相对应,从国际上保险赔付的情况来看,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保险赔付达到了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保险业赔付了276亿美元,占39%;2009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20亿美元,保险业赔付占42%。这些数据表明,在应对巨灾风险时,中国保险业严重缺位。
    巨灾保险在中国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2009年保险业保费收入为11137.3亿元人民币,其中寿险保费收入8261.5亿元人民币,一次中等规模的巨灾损失就可以耗尽当年整个非寿险保险业的全部保费收入;其次,缺乏足够的、精确的巨灾损失的信息和相关数据。承保巨灾风险,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产品定价。数据是巨灾保险的核心,通过在已有损失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模型,保险公司才能对巨灾保单制定合理的费率。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进展, 2009年4月,保监会下发《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对巨灾保险数据模型、巨灾保险源采集标准和编码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保监会也已经着手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数据库,开发中国的巨灾保险模型;再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做出明确指引与规范。我国已制定了《防洪法》、《气象法》、《防震减灾法》等2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专门涉及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空白。第四,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途径。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和保险风险证券化两种途径来转移承保的巨灾风险。然而,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尚未推出巨灾再保险产品,也未正式启动保险风险证券化。但是,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农委与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再保险合作协议,通过再保险方式转移由政府承担的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风险。根据再保险合作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160%以下的风险,赔付率超过160%的风险由政府承担。北京市农委在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新模式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超过300%的风险损失由政府自留,仍然会对政府财政支出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巨额损失的风险由资本市场来承担将会更有效率。因此,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需要进一步将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上日程。
    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并不能“呼风唤雨”,立刻解除受灾地区的旱情,但是至少能够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经济损失,避免灾区农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借此西南大旱之时,再次呼吁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能够尽早建立。

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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