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心概况 | 理事会员单位 | 下载专区 |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 风保学社   
肖志光:解读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

 

    长期以来,人们对保险产品的属性形成了一种基本认识――保险产品兼俱消费属性和投资属性,传统保障型产品是消费产品,而创新型产品则更多具有投资属性。由于投连险、分红险、理财型保险产品过分注重投资功能,导致对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背离、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功能的“被误导”和“误解”。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强调“保障型产品是保险的主业”、并倡导“回归保障型业务”。

 

    关于保险产品投资功能的“功”与“过”一直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这里并不想再作讨论。只是,笔者近期“闭关”写作毕业论文《保险购买与居民资产配置》一文,理论模型中关于 “居民购买保障型保险产品与资产配置之间相互关系”的结论,以及对于保障型保险产品功能属性的进一步思考,似乎有所“悟”,且与大家一起探讨之、“分享之”。

 

    一般认为,传统保障型产品是一种消费产品,但是其又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是一种服务形态的商品、其使用价值是经济保障等(下面所提保险商品皆指保障型产品)。此外,这种特殊商品的消费需求同样也具有特殊性――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随着收入(财富)水平的提高,保险商品的需求量将减少,这意味着保险商品是一种劣等品。但是,上述保险商品的特殊性都无法解释保险需求的特殊性。

 

    因此,要理解保险商品需求的特殊性就要从保险商品的根本属性出发,即保险商品是一种金融产品――资金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状态上的转移。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1970年在《保险、风险和资源配置》一文中就指出:“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条件性债权――以当前货币(保费)换取未来条件性的货币(保险赔付)。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保险产品与金融投资产品并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我们将当前保费支出当作一笔普通投资,那么这笔投资的收益就是未来的保险赔付。

 

    如果我们非要总结出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在投资属性上的区别,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收益取决的客观条件不同。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事故损失的大小,且这些客观条件与“投资者”本身具有直接紧密关联;而其他金融产品(如股票)的投资收益则取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好坏、市场整体环境等,这些客观条件与投资者本身一般不具有直接紧密联系。二是,投资收益率不同。对于保障型保险产品而言,由于保险费率中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所以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一般为负――预期保险赔付小于当前保费支出;而其他金融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一般都为正。三是,投资风险不同。虽然从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资”本身来看,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未来可能获得巨额的保险赔付、更可能得不到分文,但是,如前所述,由于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与“投资者”自身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完全正相关,所以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可以整体上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与此相反,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整体上都将提高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正因为上述三个方面的特性,使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投资”符合资本资产定价的基本原理――风险越高,预期收益率越高。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资”由于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整体风险,从而,其预期收益率也低(为负)。因此,总的来说,保障型保险产品具有“降低整体风险、预期收益率为负”的基本“投资”属性。

 

    在明确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之后,我们就不难理解笔者在理论模型中得出的一个结论: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资”(购买)与其他风险资产投资是互补关系,即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资”(可保风险投保)比例的提高,将提高居民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比例。因为,一方面,居民会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和各种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保险产品购买和风险资产投资之间做出权衡和最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居民会根据自身的风险厌恶程度和风险规避成本,选择承受一定量的风险,从而在可保风险投保比例提高的前提下,居民可以在其他风险资产投资上承受更大的风险。

 

    由于保障型保险产品同样具有“投资”属性,在当前金融行业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的背景下,笔者并不单纯的反对当前创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投资功能。但是,既然我们都是从产品的投资属性上来看问题,我们就需要做好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既然同样具有投资的基本属性,我们就必须提高保险产品的“收益-风险”比率,才能提高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对竞争力。对于保障型产品而言,就是要尽量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保险费率。对于具有纯粹投资功能的新型产品而言,保险公司投资的专业化水平、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未必具有优势,而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经营成本则一般相对较高,那么这些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竞争优势在哪?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与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捆绑,即实现“单独购买保障型保险产品+单独投资<新型产品=保障+投资”。因此,对于这类保险产品,提高投资专业化水平、提高“收益-风险”比率是一个重要方面,利用“保障+投资”的捆绑销售和服务降低消费者的交易费用却是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让投资者理解、明白该保险产品在多大程度上是纯粹的“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率”的投资产品,多大程度上是“降低整体风险、预期收益率为负”的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防止产品宣传、销售人员和机构对保险消费者(投资者)进行误导,避免保险消费者(投资者)产生混淆和误解。

2010-10-27

友情链接   8797威尼斯老品牌  |  8797威尼斯老品牌
版权所有:8797威尼斯老品牌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地址:8797威尼斯老品牌343室(100871)    电话:(8610)6276-7308    理事会员专线:(8610)6417-8390    传真:(8610)6276-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