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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武:受害人救济“短板”之修正

    2009 728 ,司机刘某因违章驾驶,在北京东五环造成了71重伤、三车严重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0 414 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 2010 78 ,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处肇事车主李某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609万余元,李某雇佣的司机刘某、肇事车挂靠单位某公司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上述判决,受害人亲属之一郭某表示尊重,但更希望判决书能得以执行,而不是只持有一纸判决。这表明交通事故受害人非常关心的,是其权益救济能否得以实质性实现。本案启示我们应重新审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制度。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我国已建立了三元救济制度框架,受害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请求救济:(1)侵权责任救济。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2)保险责任救济。承保肇事机动车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受害人承担保险责任。(3)社会救助基金救济。肇事车辆未投保或肇事车主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等情形下,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承担救助责任,属于社会保障措施。上述制度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在保障受害人权益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即特定情形下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就本案而言,侵权责任救济无法保障受害人利益充分实现,因为侵权责任履行的重要条件是侵权责任人具有充分的责任财产,本案肇事车主李某和肇事司机刘某为农民,无财力履行判决;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20余辆运输车虽然被财产保全,但也不足以履行判决。而承保肇事车辆的责任强制保险金额为12.2万元,对于履行法院判决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保险责任救济难以保障受害人利益实现,昭示我国现行的“交强险”保险金额等制度设计及其与“商业三者责任险”并行模式存在局限性。

救助基金作为补偿受害人的最后防线功能因其存在如下缺陷而受限:(1)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级国家救助基金运行制度,救助基金制度各地为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由省级及其以下的地方政府设立救助基金制度,这违背了救助基金的本质要求。机动车越来越普及的同时,已成为最严重的人造社会公害之一,机动车侵权已超越了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间的相对关系,机动车侵权已危及了社会安全,在侵权责任救济和保险责任救济无法发挥作用的前提下,社会救助基金发挥救助受害人的作用。社会救助基金的功能要求在一个国家内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运行机制,执行统一的救助条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基金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2)各地救助基金组织间的资金额差异大。救助基金功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资金来源稳定、数额充足。“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7个方面,其中,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其因经营交强险而缴纳的营业税额是救助基金资金的最主要来源。由于各省及其以下地方政府辖区内所登记的机动车数量及其投保率差异大,直接决定了各地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收入差异大。因此,没有建立统一的中央级国家救助基金运行制度,各地为政的运行现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同命不同救助”。(3)将设立救助基金的职责剥离中央政府职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有违国家税制改革时确定的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4)“试行办法”过于宽泛,没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制度设计阙如;省级财政部门财政拨付的资金额度或比例不明确;救助事项范围过窄,仅限于“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背离了救助基金的制度功能定位;肇事机动车上的乘客和被保险人再次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受害人或其亲属就抢救费用对救助基金的直接请求权阙如;等等。(5)“试行办法”效力层次过低,对省级地方政府没有约束力。“试行办法”属于由财政部牵头相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因财政部等部委与省级地方政府在行政级别上相同,前者在其对救助基金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的前提下,将设立救助基金的沉重负担施加给省级地方政府,削弱了地方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的积极性,北京市等地至今没有实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似乎也证明了这点,本案的受害人在民事责任判决确定前,无法请求“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受害人失去了第三种救济途径。

受害人无法选择侵权责任人的财力状况,因此,修正后两种救济方式的“短板”,对受害人而言尤为重要。“交强险”制度方面:建议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合二为一,废除“商业三者责任险”,同时修正“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制度设计:其一,规定责任保险金额的下限,即机动车主投保责任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特定数额,高者不限,保费随保险金额增加而增加。其二,废除现行的保险金额中的责任分项,将保险金额中的责任分项确定为受害人为1人或2人以上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救助基金制度方面:建立统一的中央级国家救助基金制度,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变“垫付”为“补偿”,同时完善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明确中央财政对救助基金的资金缴纳义务等。

2010 74 ,无锡市雪丰钢铁公司班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24人当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这起事故再次昭示人们“车祸猛于虎”。探索受害人利益救济制度构建,是决策者们在房市和股市之外应关注的另一重大民生问题。

 

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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