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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交强险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为关键 |
最近,交强险责任限额与费率调整方案正式颁布,围绕交强险价格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交强险价格下调以及责任限额提高本身,而更应该关注交强险制度层面的缺陷与改革。显然,费率与责任限额仅仅是表象,经营模式以及费率厘定机制等才是完善交强险的关键所在,如果这些深层次的问题不解决,每年都会有很多“口水仗”。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监管部门在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之间公布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事后审计主要告诉公众“经营绩效怎么样”,而不能告诉公众与“应该怎么样”还有多大差距,在哪些方面有差距。而事先的信息披露恰恰能告诉公众“应该怎么样”,体现的是一种客观标准,为将来的事后审计与评估提供一把标尺。 这里的事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交强险公布其费率结构,这也是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惯例。这种惯例表明,决定费率及其调整的应该有客观依据,即大家认可的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而且这种客观依据必须事先公布,这样才可以为未来的财务评估提供参考标准。 因此,我们要积极推动交强险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要将事先披露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对事后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才会更有意义。 二、建立费率审议制度 此次保险监管部门在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之间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增强了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实质性参加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就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费率审议委员会制度,吸收各方面的代表,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从制度上保证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能够充分反映民意。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交强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调整一定是动态的,这就需要制度化的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实质性参与权。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每次调整,必须经过费率审议的程序。具体来说,首先由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精算及研究发展工作小组所提精算报告定期检讨本保险费率,提出费率调整建议草案,然后进行预告作业。外界如无陈述意见,将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提请本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通部会衔修正发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表》并施行。程序中非常核心的就是,费率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代表、公司代表、投保人代表,特别是对费率和责任限额非常敏感的运输企业的代表。这样,费率审议委员会就能在真正意义上代表和反映民意。 因此,除了价格听证会,我们更应该关注积极推进通过规范的费率审议制度建设,真正保障公众对于交强险价格和责任限额调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三、改革经营模式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交强险“暴利”质疑的根源其实在于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内在冲突。 目前国际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实践中包含四层含义:首先,在费率结构中无利润项。其次,纯保险费不盈不亏。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包括未决赔款)时,将此差额提存准备金,作为盈亏调节的资金。再次,附加费用不盈不亏。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由于经营绩效的高低不同,所支出的各项附加费用也就会不同,但经营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全体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总额则维持不盈不亏。换句话说,个别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绩效所收取的附加费用的盈亏,由其自行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整体经营绩效。最后,保险资金运用所得不盈不亏。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将抵减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的均衡。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 但是,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和。一方面,要求交强险遵循不盈不亏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效仿的是第一种模式;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效仿的又是第二种模式。 这样,交强险费率厘定的“不盈不亏”原则和商业性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就必然存在很大的冲突。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就是说,在费率厘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能还是保险公司。这种费率厘定程序也给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诉求打开了一扇窗口,但这种本来合理的利润诉求却受制于“不盈不亏”原则,造成保险公司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面临质疑的两难困境。如果保险公司赚钱了,公众会认为违背了“不盈不亏”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亏钱了,则没有人相信,因为目前的定价机制缺乏公信力,人们不相信保险公司的“一口价”会让自己亏损。这就是中国交强险目前陷入的走不出的死胡同。 鉴于上述分析,从理论上说,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只有两条路:一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这就要求抛弃“不盈不亏”原则,监管部门只规定最低的责任限额和保障范围,让保险公司自由定价和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和规律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社会平均利润趋近于零”;二是实行真正的商业保险代办模式。决定费率及其调整的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自己,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上受管理部门委托的另一个独立的中介人。由他们负责调查研究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以此制定标准费率。保险公司只是代办,享受规定的费用率。如果经营效率高,经营成本低于规定费用率,则形成利润;如果经营效率低,经营成本高于规定费用率,则亏损自负。这样就可以为经营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经济激励。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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