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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灾后再思考 |
2008年5月12日的四川汶川大地震,带给灾区人民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举国震惊,举国皆悲。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的伟大战斗中,以最大可能、以全国之力尽可能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灾后重建,以减少大地震带来的损失。当我们流着眼泪,利用各种力所能及的方式和方法为灾区奉献自己爱心的同时,也在从保险专业的角度思考如何减少巨灾给我们带来的损失。其实,保险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一直以来从没有停止对巨灾保险的研究和探索。 在思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笔者的目光不禁转向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土耳其。土耳其也是地震灾害发生较多的国家,尤其是1999年发生了7.8级的Marmara地震,该地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0年,土耳其政府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该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地震保险制度的新尝试。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由土耳其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合作建立,主要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为他们由地震引发的财产、人员损失提供保障。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向业主出售的强制地震险保单,这些强制保险单由土耳其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出售,然后这些商业保险公司以分保的形式将保单所有风险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再把其中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巨灾保险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也用于充实该基金。通过建立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土耳其政府减轻了灾后重建过程中财政资金的压力,同时,通过差异化的费率厘定也激励业主进行灾前防灾防损工作。 土耳其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完成了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 一是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土耳其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使地震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制度,同时,政府还执行一些保证强制地震保险单出售的措施,例如,在房产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地震保单,开通自来水和天然气服务时也需要提供地震保险保单等。 二是搭建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框架。主要是界定政府、国内保险公司、国际再保人和世界银行等在巨灾保险基金中的作用。其中,政府处于核心地位,负责巨灾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设计、指定巨灾保险基金经理和基金运行后的监管等方面工作。 三是主导开发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保额为25,000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对于不同地理位置、房龄和建筑物结构的房屋,巨灾保险基金建立了不同水平的费率级别。通过强制保险的形式,巨灾保险基金在为业主提供了基本地震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了自身资金的来源。 四是制定基金的风险筹资战略。风险筹资决策主要通过初始最低赔付能力、风险自留水平、从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得到的再保险保护、世界银行不确定性贷款机制的使用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或保证人等几个方面得到实现。 五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和治理结构,明确关键机构和核心经营人员。为防止资金的滥用,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代表和学术界代表等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 六是明确强制地震保险保单销售和理赔工作的安排。基金建立初期,巨灾保险基金的销售和理赔工作由土耳其国内取得销售强制地震保险保单许可的商业保险公司完成。随着基金的成熟和培训工作的开展,后期的理赔工作慢慢移交给巨灾保险基金的专门理赔人员独立完成。 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欧亚地震带之间,地震活动较多而且强烈,同时也是台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结合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尽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进一步提高保险赔付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研究寻求相关国际机构的资金及专业帮助,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提高保险赔付对巨灾损失的补偿能力;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运作机制的安排、税收的减免、费率厘定的技术支持及相关监管等;三是兼顾多方相关者利益构建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代表应来自包括消费者、政府、保险业协会和学术界等方面的代表;四是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内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保险基金执行过程中的作用,由政府授予资格给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保险保单的销售与理赔,商业保险公司将这些强制保单风险全部分保给政府指定的巨灾保险基金的执行经理,通常是由政府指定的国内再保险公司,再由该再保险公司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寻求再保险支持,分散风险;五是在一定范围内以强制保险的形式建立开发保险条款,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差异化费率厘定,这样既可以保证基金充足来源又可将费率控制在投保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20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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