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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中国保险投资12年: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7月25日,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特别是在中国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法规政策频频出台的年代,这条消息也许算不上什么特别“抢眼”的新闻,但如果将镜头回放到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规定的画面上,然后逐一“扫描”这段历史,最后定格于现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12年的变化轨迹,它从投资这个重要的侧面充分展示出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与成就。
 鉴于当时我国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客观环境以及1982年以来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出于安全性考虑,保证资产的保值与增值,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的形式”。经过12年,2007年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在之前许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由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投资领域的拓展,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保险业投资用12年的时间走过了许多发达国家保险业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历程。
 在12年的时间里,中国保险业的投资实现了5个方面的突破,第一,投资产品从固定收益类产品到权益类产品的突破。从1998年10月保险公司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7月,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8月,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再到1999年10月,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购买股票,并且比例不断提高。第二,投资属性从股票投资到股权投资的突破。从保险公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债券、股票的买卖,到2006年,保险公司先后完成对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以及中信证券、南方电网进行的股权投资。第三,投资范围从金融投资到实业投资的突破。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其后,铁道部决定向保险资金定向募集500亿到800亿元的先期项目资金,投资于北京至上海的铁路线改造工程。第四,投资主体从“偏师”到“生力军”的突破。投资部门原为保险公司附属下的一个职能部门,但从2003年成立第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以来,到2006年,中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出现了9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占当年资金运用余额的84.3%,以集中管理和专业化运用为导向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初步形成。第五,投资市场从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到国际资本市场投资的突破。从2006年5月保险资金成功参与中国银行在香港H股的发行到同年10月,保险资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A股和H股的同时发行,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境外投资余额折合人民币约197亿元。
 从1995年的投资严格受限到2007年为止的5大突破,12年的演进历程投射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画卷:正是由于承保业务的大发展,才使得保险投资有了“源源活水”;正是由于市场主体的增多,才使得市场蛋糕逐渐做大;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的逐渐成熟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才有了监管部门对保险投资限制的逐步放松――“投资品种的增多、投资比例的调高、投资区域的扩大”。1995年,保险资产仅为957.9亿元人民币,到目前为止已达2.5万亿元人民币。庞大的保险资产背后支撑的是巨额的承保金额,它成为保险业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明证。
 上述5个方面的突破意义非常重大。它说明保险业投资的发展秉持了“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观。它尊重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金融投资理论的经典原则,为市场竞争主体提供了选择的空间,使其在具有自我约束条件的前提下,不会因为“规则所限”而“坐失良机”。它利用空间的分散性、地域的广阔性、行业的多元化、品种的多样性来最大限度地促使保险公司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由此也降低了保单的成本、提高了其价值和效用,使消费者最终受益。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在货币与资本市场上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它能够有效地扩大市场规模,而且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和成熟;增加货币与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促进金融深化;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促使市场组织更加完善,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等方面都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而年轻的中国保险业投资用自己的实践为这个国际经验做出了新的注解和诠释。经过12年的发展,保险业的资产虽然还相对弱小,但它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部门,“配合”、“催化”甚至“推动”着商业银行、汇率体制、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部门和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渗透力”日益增强,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一只重要生力军。
 12年来中国保险业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除了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以外,还源于良好的宏观环境。首先,它得益于整个金融业,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如果没有资本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保险投资只能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其次,它得益于保险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自1999年以来,监管部门根据不断变化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作、适时出台新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保险投资的各项举措。再次,它得益于中央及各级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比例”,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可以说,没有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支持,中国保险投资难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的成绩。
 经过12年的发展,中国保险投资已经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但是我们要看到,这种“飞跃”还是处在“初级层次”上的飞跃。从整体来看,保险投资规模还很小;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还不够强;投资人才还相当匮乏;投资的经验还很不丰富;投资的载体还很不成熟;监管手段仍很薄弱。要实现更高层次上的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保险业任重道远。目前最为关键的是要在大力推进各项新措施的同时高度关注风险,特别是海外资本市场的法律风险和汇率风险。在新出台的办法中,中国的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分别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受托人要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托管人须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这些都是先见明智之规则,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内部和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并拥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保险投资的成功可为行业的快速发展进而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贡献力量,而它的重大失利也会使保险业陷于万劫不复之境地,使千百万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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