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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重疾险给出标准定义”: 凸显了什么? |
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正式出台,并已下达相关保险公司。该《规范》有两个要点:一是险种的“标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中末期肾病等六种核心疾病。二是疾病的“定义”。《规范》指出,对于其他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对于一个“局外人”来说,这样一种对某个险种的范围以及险种所涉及的“标的(重大疾病)”之“定义”做出“规范”,听起来多少可能有一些“小题大做”的感觉。换句话来说,如果论及此《规范》的意义,充其量恐怕也不过限于“微观”而已。但在我看来,作为一个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朝阳行业,保险业虽然每天都在发生许多重要的事情,但“重疾险给出标准定义”无疑是一桩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史上值得书写的事件,因为它凸显了许多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凸显出“消费者主权”在保险业的行使。 了解重疾险标准定义出台过程的人都知道,它的起因是2006年的2月21日,6名深圳重疾险投保人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年4月份,中国保监会公开表态,表示将对重疾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随后,重疾险疾病定义工作开始启动。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努力,总体而言,目前我们生活在一个“消费者主权”的时代,但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消费者主权”在保险业尚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一是保险业所具有的“风险转移”和“损失保障”的本质特点,赋予了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易发的特性,这使得保险人难以完全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来安排保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二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保险业有相对足的“底气”来行使“生产者主权”,这进一步强化了第一个原因。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重疾险标准定义最终也会定出,但肯定会比现在晚上许多时候。因此,这个事件典型地反映出“消费者主权”对“生产者主权”的“挑战”,体现出一种时代的进步;它对推动保险业的规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它凸显了“标准化定义”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生活在一个“个性张扬”的时代,但“个性张扬”必须建立在“标准化定义”的基础之上。例如,体育竞技中的篮球项目是“个性张扬”最为典型的项目之一,但NBA球员无论怎样“彰显特性”,都必须尊重和遵守相同的球赛规则,否则的话,“公牛队”三米内投篮算两分,“火箭队”算三分,这球,球员怎么打?这球,球迷怎么看? 体育项目这样,其他所有的活动道理也都如此。从企业经营来看,如果没有“标准化定义”,就会给消费者的选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的监管留下许多困惑和混乱。 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也表明了“标准化定义”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以美国为例,在早期的发展历史上,各个保险人曾经独自拟定条款,承保范围缺乏统一,消费者发现他们无法比较产品,甚至难以理解其中的许多规定。行业的这种发展方式导致广泛使用司法系统来系统解释保单语言,由此产生大量时间、精力和法律商议方面的浪费,整个行业的发展由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意识到,唯一合乎逻辑的解决方式就是标准(或统一)保单语言。于是,在19世纪末期,第一份标准火险保单生效,这之后,美国于1918年和1943年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美国各个公司使用的保单也只是在“标准化”保单基础之上的“个性张扬”。
再次,它凸显了“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发达国家来说在许多方面是落后的。但“落后”有“落后”的优势,这就是可以向先进国家学习,学习他们成功的经验,避免他们犯过的失误,获得“后发优势”。没有这样的学习,我们可能要在“黑暗中”进行更长时间的摸索。比如说,我国重疾险标准定义的出台就是在借鉴国外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取得的。以我们的近邻新加坡为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面临着中国消费者面临的问题。因为对于同一种重大疾病,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不同,有的严格,有的相对宽松,客户在不同公司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同的公司会给出不同的理赔决定,从而引发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为此,新加坡人寿保险协会牵头组织成立了重大疾病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历时近两年的时间,完成了重大疾病标准化的定义工作。在实施方式上,行业协会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只能在已经发布的30多条标准化定义上进行他们各自想要承担的重大疾病定义,不允许保险公司另行设计重大疾病类别或定义。据悉,《规范》还借鉴英国2006年4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最佳操作指南》的经验,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也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不仅仅是重疾险标准定义出台这件事情,事实上,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可以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跨越式发展”。 最后,它凸显了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曾经在以前的时评文章中指出过,行业协会是行业内各企业自律协调的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行业协会自成立以后虽然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其应当发挥的作用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这次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进行重疾险的标准定义工作,可以说是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今后,希望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能够在定价数据的采集、行业标准的制定(其中包括资格考试制度)、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的建立、特别是督促和推进行业内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将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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