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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伟: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的解读 |
2007年11月底,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向各派出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广征意见。 正如征求意见稿所指出的那样,自从200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号令)颁布和实施以来,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框架体系已经搭建起来,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不断壮大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监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积累了更多的经验,现行的以1号令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在新阶段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的客观需要,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 总体而言,相比于具有过渡性质的1号令,征求意见稿充分结合了近年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践,并借鉴了当前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是一部体系比较完整、内容相对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在这里,我们不妨一起来总结一下征求意见稿中各部分的关键词,通过这些关键词来把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及未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走向。 关键词之一:评估。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要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这也是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2003年的1号令确立了以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这套体系是我国向欧美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监管借鉴的重要产物。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它们自身存在的不足以及我国保险业长期快速发展等原因,现行的风险评估体系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这表现在:首先,就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而言,它忽略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及其风险管理水平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其次,由于适用性和科学性不够,我国的监管指标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并不能很好的发挥风险预警作用;最后,不论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还是监管指标监管,都属于静态监管,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基于以上原因,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立与保险公司实际所面临风险相一致的偿付能力评估体系,并引入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 关键词之二:报告。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偿付能力报告是保险监管部门获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直接来源。虽然1号令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应该定期将审计后的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报送保监会,并且也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然而这些都不足以满足新时期监管的需要。与此同时,自2004年底保监会首次颁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以来,保监会已经陆续颁布和修订了13个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这些编报规则构成了今后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报告的依据,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对比1号令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基础上,补充了临时报告这一规定,并强化了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的责任,增加了对外国保险分公司和境外机构偿付能力报告的规定等。 关键词之三:管理。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与监管机构的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共同组成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提出,是我们对偿付能力监管认识上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亮点。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所施加的一种外部约束,但是,无论监管机构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它最终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发挥作用。因此,在偿付能力的监管中,一方面,监管机构固然督促保险公司具备起码的偿付能力,但是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应该引导和激励保险公司采取积极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微观基础作用。过去,我们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仅仅停留在监管机构的层次上,忽视了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结果导致偿付能力监管效率的低下。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全面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将有助于调动保险公司实施偿付能力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之四:监督。在1号令中,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或者当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值超出正常范围时,监管机构将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对于其他内容则很少涉及。然而,相比于1号令,征求意见稿却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报告审核、分类监管、保监局的职责等细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变化主要有两处,其一是分类监管,其二是保监局的职责。所谓分类监管就是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区别对待,虽然1号令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二者却有着很大的不同。这表现在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细分然后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而是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和150%之间的关注类公司进行监控。征求意见稿的这一做法,提高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的要求,也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动态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偿付能力监督上的另一处变化是要求地方保监局应当参与偿付能力监管,明确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具体职责,这有利于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自身资源。 从以上这四个关键词的解读中,我们基本可以把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并对征求意见稿与1号令的主要区别有所了解。但需要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关键词我们没有探讨,比如保险集团等,这些同样体现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新动向。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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