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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伟:2007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上)

    2007年的大幕已经拉上。2007年的中国保险业,留下了哪些值得回忆和记录的画面?当我自问这个问题时,有八个方面的“新”片断跃入脑海:一是保险经营的新趋向,二是寿险市场的新情况,三是健康险市场的新标准,四是年金险市场的新挑战,五是农险市场的新需求,六是车险市场的新关注,七是中介市场的新思路,八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框架。
    保险经营的新趋向:集团经营和综合经营。2007年,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中保控股等多家保险巨头以及若干中型保险公司在集团经营或综合经营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或者同时经营产险、寿险和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向银行、证券、信托等领域拓展疆土。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的新的发展选择和试验,我们充分尊重,但同时我们强调应当把握六个基本理念:第一,金融保险市场的主流经营模式取决于消费者的主流需求,不能简单照搬国际经验,必须考虑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第二,保险企业在集团经营与综合经营方面的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与适度规模边界;第三,金融保险“集团”的核心功能是“资源整合”,“集团”不是简单的资本和行政纽带,不能为集团而集团;第四,法律政策应当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并注重协调相关各方利益,包括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大小公司之间、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第五,应当健全金融协调监管机制,针对集团经营与综合经营应特别加强偿付能力、内部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第六,应当正确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其更多地不是表现为“金融话语权”,而是表现为“风险管理话语权”,这是由其功能作用决定的。
    寿险市场的新情况:投连险火爆销售。2007年1至10月投连产品保费收入300亿元,同比增长500%,占寿险保费收入的7.4%,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投连险呈现明显的火爆销售景象。究其原因,消费者大多将寿险产品当作与储蓄和投资类似的产品,保险公司也主动迎合这种需求,于是,在今年股市火爆的背景下,投连险的热销就不足为奇了。对于这种热销应当辩证地看。一方面,如果通过投连险让部分中高端消费者认识和了解保险,是一件好事;另一方面,如果出现销售误导(如对产品解释不清、隐瞒费用扣除和夸大合同收益)等竭泽而渔的做法,则对保险市场资源是一种滥用和破坏,将对中国保险业长期发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而且,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产品时,不能一味地去追求所谓“最好”的产品,而是要去选择“最适合”的产品。比如投连,它需要公司具备高素质的销售队伍、优质的IT平台、良好的风险内控系统、以及恰当的战略发展定位,如果没有做好准备,而是因为看到消费者有这个需求或看到别的保险公司通过这个产品增加销售收入而按捺不住、仓促上马,那么风险迟早要爆发,这对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很可能是坏事。此外,不断调高的利率水平和明确从紧的宏观环境对人身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如传统产品和新型产品的结构)以及产品预定利率监管改革等都将产生新的影响。
    健康险市场的新标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了这一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不必讳言,这一规范出台的一个重要触发因素就是2006年的重疾险风波。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下的人们对“个性化”有一种天然的追求,面对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保险产品当然应该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但是,保险产品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比如保险产品复杂、不易理解等),这一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产品在追求个性化的道路上不能走偏,否则将出大问题。重疾险风波就是一个例子。当然,标准化决不仅仅是重疾险一种产品的问题,国际保险业数百年的发展历史说明,产品标准化是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所以我们的发展方向应是追求“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个性化是枝桠,标准化才是树干。重疾险标准出台是重疾险风波危机处理的一个解决之道,保险业其他领域的类似问题呢?我们不应等到出现危机才去想办法解决,而是应当举一反三,未雨绸缪。此外,伴随即将出台的医改新方案,商业健康保险在其中应当且能够扮演何种角色,也非常值得探索。
    年金险市场的新挑战:养老保障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07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同样在11月,劳动保障部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第一批“银行受托人”诞生,自此,3家银行、4家信托和5家保险机构“三分天下”。银行机构不用新设养老金管理公司就能成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而保险机构欲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必须先设立专业养老险公司,而且这些专业养老险公司在现实中往往只能经营企业年金业务。这种竞争格局的变化对保险机构是一个巨大挑战。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上,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强调:一是应当区分“替代市场的政府”和“监管市场的政府”,“替代市场的政府”指的是为弥补市场失灵而替代市场来提供公共品的政府,“监管市场的政府”指的是为矫正市场竞争的负外部性而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二是各政府部门应当超越部门利益之争,从民众福祉和政府职责的根本点出发,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为利用所余不长的“人口红利期”完善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创造条件。(未完待续)

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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