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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回归常识:航意险市场化改革的普适意义 |
刚刚过去的9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如果说此前航意险的关键词是“行业指导性条款”(事实上是行业统一条款)、“共保”和“暴利”,那么改革后的关键词将是“差异化产品”、“竞争”和“价格回归”。此次航意险市场化改革思路得到很多人的认同,其原因在于监管理念和思路逐渐回归常识,原来认为统一产品和价格以及共保有利于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从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宝,现在则必须反省其是否抑制了竞争机制,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 长期以来,在一些人(包括在一些决策机构、政策制定者)的观念和意识中,统一条款和价格有利于遏制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在他们看来,保险竞争主要是体现在服务上,而不是在价格上,保险市场应限制价格竞争,这样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秩序。事实上,在很长时间内航意险的监管和业务实践就是如此,统一条款,统一价格,以“抑制恶性竞争”为名而实行“共保”。 但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我们承认在保险市场上市场机制的作用具有其特殊性,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立。但这决不能成为限制保险市场产品和价格竞争的借口。费率是保险市场的价格,如果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产品和定价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其以行政手段抹煞了这其间的差异,必然制约了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是消费者的成本,对于消费者来说,生产者的利润以少为佳,而只有市场竞争机制才可以担当拉低生产者利润的重任。保险公司经营航意险的利润同样是广大消费者的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航意险当然是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越便宜越好。然而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在我国垄断寡头和“虾米”公司并存的条件下,试图通过实行行业统一条款和费率,减少价格和产品竞争来实现一种合谋的定价和合同安排,从而保证所有保险公司的利益,这无疑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造成了航意险价格奇高,饱受“暴利”之诟病。王国军教授此前的分析表明,40万保险金额的航意险的定价应在0.1-0.4元之间,这与现在的20元相差了50-200倍。但是,保险公司却并没有获得大部分的“超额利润”,利润主要旁落于垄断的销售渠道。出现这种貌似反常的现象,其实正是竞争、价格和供求的一般规律被扭曲的表现,即没有产品和价格竞争,保险公司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代理渠道和代理手续费的竞争。于是,为了获取业务,很多公司采用各种手段,远远超出手续费支出的规定,从而使得不少地方的“自律”标准形同虚设,不过沦为“不设防的马其诺防线”而已。在我们看来,高代理费高手续费就是在统一条款和统一价格下的价格竞争“异化”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因此,行业统一条款的结果只能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保险公司必然会降低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恶性价格竞争。在这方面的行业自律规则为什么屡订屡破?这正是博弈论里大家熟知的“囚徒困境”理论所反映出来的结果。 还有一些人认为,行业统一条款、统一价格可以提高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很多人都持有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缺乏透明度,消费者无法比较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单,此时竞争就会受到阻碍。但问题是,保监会或行业协会的选择能代替消费者自己的选择吗?他们挑选过的产品一定适合和满足消费者千差万别的需求吗?这些假设显然是不成立的。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经济中要尊重个人自主和选择的权利。这在航意险中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产品和定价的权利;二是消费者有在丰富的产品集合中选择的权利。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两项权利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从1998年人民银行的统颁条款以及2003年初保监会公布的行业指导性条款算起,航意险统一条款和价格维持了近10年,市场上几乎全部都是千篇一律的产品,保险公司几乎丧失了自主进行产品个性化创新的空间。因此,消费者就不可能从众多的产品中选择更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可见,行业统一条款约束了创新,消费者也就失去从产品创新中获益的可能。 事实上,上述分析绝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简单推导和演绎,消费者对产品创新和价格竞争的好处感同身受。2002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航意险替代品。正是在替代品竞争的压力下,航意险的价格才终于有所下降,费率从1/10000下降到1/20000。可见,产品创新和价格竞争对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是实实在在的。 因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要创造条件实现消费者选择的权利。的确,由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以及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特征,一般的消费者难以准确地理解保险条款。但这并不能构成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代替消费者做出选择的理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并创造条件增强其选择的能力。换句话说,除了行业统一条款外,还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来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比如在许多国家,采取通过消费者保护法案的方法,使消费者免于遭受不利的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侵害。此外,如果消费者觉得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合同是件麻烦事,很可能就愿意花钱借助于市场机制去完成这项任务,如通过保险经纪人来购买保险等。最后,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确定合同关键信息表述的标准(而不是合同条款本身),来提高产品之间的可比性。如此看来,保监会或行业协会不应该只是简单地统一行业条款。更有效率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制定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法规,进行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多披露信息,重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投诉,以此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形成制约等。 如上所述,此次航意险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监管理念和思路逐步回归常识,即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应该交给保险公司,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但航意险的改革仅仅只是“冰山一角”,目前保险监管和业务实践中限制保险产品和价格竞争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如2007版新车险条款在2006年行业条款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车险的条款和费率实现基本统一;许多地区为抑制“恶性竞争”而实行“新车共保”;有些地区以保险行业协会的名义反对“竞标承保”等等。现在航意险市场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行政垄断性产品和定价的坚冰已开始被打破,那么其他领域改革的春天何时才能到来呢?我们将拭目以待。
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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