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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保险业中的“变”与“不变” |
当今社会,“变化”一词无疑是一个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各种新鲜事物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不是有这样一个时髦的说法吗?“当今社会所有的东西都在变,而唯一不变的东西就是‘变化’”。就看保险行业吧。在中国,保险无疑是一个成长速度很快的新型行业,新的企业、新的险种、新的监管法规不断地出现,有时真给人以“应接不暇”之感。别说其他人,就是许多身处其间的人也经常发出“不是我不明白,是这个世界社会变化太快”的感叹。 然而,当我们仔细观察和深入思考社会上的许多“变化现象”的时候却会发现,其实在千变万化中也有不变的东西,俗称“万变不离其宗“。仍以保险业为例。为了阐释问题的清晰,我提出“保险机制”、“风险”、“保险消费者”、“保险供给者”以及“保险监管者”这五个要件。因为在我看来,要了解、把握保险行业的基本脉络和发展趋势,只要真正理解上述五个要件就可以了。然后,我们再从“变化”和“不变”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几个要件。 什么是保险机制?保险机制是保险行业这个系统中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在保险业,构成保险机制相互作用最核心的部分无非有三个:那就是作为需方的保险消费者;作为供方的保险供给者(包括设计产品的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经纪代理及估损理算的公估公司等),还有监管者。虽然其他行业也都有需方、供方和监管方这三个主体,但保险行业这三个部分的涵义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前者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围绕着“风险”来展开的:保险消费者是风险的转移者;保险供给者是风险的接受者;监管部门是确保这种风险转移过程公正、有效的监督者。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保险消费者、保险供给者和保险监管者这三个核心要件中的每一个是如何构成“万变”与“不变”的统一体的。 首先我们来看消费者。微观经济学关于消费者的分析是建立在“消费者是风险回避型的;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是遵循‘最小成本与最大收益’的原则来比较和寻求各种消费品的”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即使在当今这个变化无穷的社会,从群体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的以上特性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变化”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其“偏好”发生了变化。例如,从主要对物质产品的消费到对文化、精神产品的消费(这一点可以从恩格尔系数的变化反映出来),以及从主要对非金融资产的积累到金融资产的积累。其次,“地位”发生了变化:从原先完全受制于生产者支配的地位到逐渐享受“消费者主权”的地位。 再来看供给者。微观经济学关于企业的分析是建立在“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当下‘生产可能性曲线’的约束”等基础上的。同样,在当今这个变化无穷的社会,供给者的以上特性没有发生改变,而变化的只是:首先,其“地位”发生了改变,“生产者主权”的地位在逐渐削弱。其次,其“角色”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风险承保者逐渐转变为风险的管理者和资产的运用者。 最后来看监管者。即使在当今这个变化无穷的社会,经济学分析中关于政府监管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并没有消失和发生根本改变,如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委托-代理问题”等在内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等因素。而变化则主要发生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监管理念的变化:从“监管就是管制”到“监管就是提供服务”。第二,监管范围的变化:从过去的“包罗万象”到目前的“重点追踪”。第三,监管手段的变化:从过去的“条例规定”、“现场查勘”到目前更多地运用高技术手段、从而更为精确的“量化监控”。第四,监管目标的变化:从过去的“事后惩罚”到目前更多的“事先防范”。 在明确了保险机制上述三个核心要件“变化”与“不变”各自的内涵以后,我们再来观察将它们三者联系在一起的“风险”这个要件。虽然风险是一个“使用面”非常广泛的词汇,但保险业所管理的风险之特质�D�D“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D并没有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事实上,这正是保险业区别于银行业或其他金融行业的核心要点,也是构成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点。 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以及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信息技术、人口结构等客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保险风险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首先,风险的外延从空间和地域两个方面被大大扩展了。“瑞士再”近期的研究表明,有包括全球变暖、老龄化、恐怖活动、基因技术、污染食品、污染药品、糖尿病、流行病等15种左右新近出现的风险。其次,保险作为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其模式在不断更新。有人研究总结到:风险转移在过去的模式是:购买和保留 (purchase and retain);现在的模式是:购买、保留和出售(purchase, retain and sell);未来的模式将是:购买、保留、出售和交易 (purchase, retain, sell and trade。 由上述分析可见,作为保险机制核心要件的“保险消费者”、“保险供给者”“保险监管者”以及连接三者的“风险”都是“变化”与“不变”的矛盾统一体。那么,强调主体“不变”的特性其意义何在? 我认为,认清和强调主体“不变”的特性有助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由此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和有效的决策。比如说,从厂商的角度来看,虽然消费者的“偏好”和“地位”随着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但其“回避风险”、追求“效用最大化”、遵循“成本收益”的原则来购买商品的基本特性没有改变,这就导致消费者“有能力”、“有底气”比以往更加“挑剔”,选择的目的性更强,并且会对厂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厂商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的这些基本特性并没有发生改变,它就应当以“不变”来应“万变”,即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以消费者这些不变的特性作为指导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准则,以此满足消费者“偏好”的不断变化。如果生产者这样做了,它也就可以同时满足自己“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整体社会福利最大化、保护、促进正当竞争、提升效率等因素以外,也必须重视、考虑到供给者的特性,即它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受当下“生产可能性边界”约束的。如果不能看到这一点,制定出来的政策实施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此外,还必须要重视、考虑消费者不变的特性。以目前人们热议的“费率市场化”的讨论为例,许多人看到了在市场利率走高而保险业利率上限不能突破的情况下,消费者会转而选择其他的金融产品,或者已经购买了保险产品的投保人会选择退出。但实际上,如果我们深刻理解消费者的特性的话,还会看到另一种情形,这就是在“低风险倾向”的消费者选择退出的同时,“高风险倾向”的消费者也会遵循“风险回避”、“效用最大化”和“成本收益的原则”,选择留在“保险集合”中,如此就会发生保险业最不愿意看到的“逆向选择”的后果。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仅需要看到变化了的客观环境,也要看到“不变”的市场主体特性。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才能更加合理、有效。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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