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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艳:未雨绸缪:话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 |
前段时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为科学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其中,在加强再保险监管方面,《规划》提到应加强对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以及实质风险转移的监管,使新型风险转移技术得到合理、有效利用。谈及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笔者马上联想到一直以来保险市场中比较吸引人眼球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它的身影经常出现在各种质疑与调查指控之中,尤其是在2005年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对AIG的调查中格外引人注目。虽然到目前为止,有限风险再保险在中国尚未得到广泛发展,但是,考虑到其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及可能带来的影响,我们这里未雨绸缪来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也不嫌为时过早。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只转移有限数量的风险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形式,由于它转移较少的风险给再保险人,因此保险人可以以比传统再保险低的成本得到相应的保障。“有限风险再保险”这一名词是由“财务再保险”发展而来的。早期的财务再保险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英国劳合社保险市场,这种产品因采用滚转式做账的方式而存在逃避税赋的问题,并且因该产品没有保险风险的转移,一直倍受争议。198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第113号准则《短期与长期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与报告》之后,学界和业界开始较多地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这个相对中性的名词替代“财务再保险”一词。与一般的再保险合同相比,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有可能承保了一些传统再保险的不可保风险,通常合同内容需要量身订制,目的也不一定单纯为转移保险风险。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结构比较复杂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中有可能存在着没有保险风险转移或以提高保险人盈余为目的的滥用,例如,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接受调查、澳大利亚HIH公司破产等事件中都或多或少有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身影。有鉴于此,近几年来,各国在有效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也普遍加强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 目前,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的发展和应用,业内传闻曾有寿险公司小规模地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不过细节不为外界所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与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不断发展的趋势下,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中国的发展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在认识到采用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较好地分散风险,促进我国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复杂性及其可能在盈余控制方面存在的道德风险,给我国再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的再保险监管规定考虑到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举措并不很多。因此,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如何将有限风险再保险纳入再保险监管范畴。一方面,减少或避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不当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良好环境,鼓励保险公司采用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这也正是对《规划》精神的较好理解与执行。 综合国际经验,笔者以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基本思路应该是通过再保险合同所转移保险风险的程度来识别属于和不属于监管认可的再保险合同,然后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同时,加强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规范并促进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展。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给出了保险风险的概念,但是,没有要求重大保险风险转移的判断。即,只要再保险合同中包含有保险风险的转移,就可以认定它是一个再保险合同,而不论保险风险的比重和给再保险人带来的影响。显然,相对于新准则之前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范,“保险风险”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再保险监管趋于更加谨慎。但笔者认为,面对可能的、纷繁复杂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我们应该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重视再保险产品中转移的保险风险的程度,没有转移保险风险或转移保险风险太少,都不应作为再保险合同来对待。对符合判断标准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和不符合判断标准的再保险合同分别予以监管,进而规范再保险市场上的各种创新产品,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其次,以目标为导向,建立合适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信息披露体系。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中,应该充分重视信息披露的作用。充分而适当的信息披露既可以减少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也不会过多地增加被监管者的披露成本。所以,应该以有用性为目标,根据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对其监管的关键控制点,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最后,借助再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结果,引导保险公司对再保险人的选择。我国监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权威中介机构对再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结果,引导保险公司重视再保险机制的有效运用,审慎地选择再保险人。比较而言,原保险人与资信评级结果符合规定的再保险人之间开展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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