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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伟:车险费率市场化,在曲折中前行

    10月21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北京方案》),引发社会热议。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称,《北京方案》的实施,“将促使北京机动车承保、理赔服务上一个新的台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从内容来看,《北京方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在保持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不变的基础上,调整了费率浮动系数,将车险保费与的索赔次数更紧密的联系起来。更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在过去一年的索赔次数来确定投保人下一年度的保费,如果投保人的索赔次数越高,其保费也就越高;如果投保人没有索赔记录,则将享受到保费折扣。事实上,这正是国际汽车保险业务中所通行的“奖惩系统”(Bonus-Malus System,BMS)。
    在车险中引入奖惩系统来调整保费的做法,早已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得到应用。在这里,笔者愿意先谈谈车险奖惩系统的积极意义。
    从精算的角度来看,将车险保费与索赔记录紧密地联系起来,是科学确定车险费率的内在要求。我们知道,作为商业性的风险管理者,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时所收取的保费多少应该与风险的大小是正相关的。也即,投保人的风险越高,其应支付的保费也就越高。否则,等价交换的商业规则就得不到保障。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时需要识别并测定出所有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具体到车险而言,影响投保人风险大小的因素除了一些先验变量,比如投保人的年龄、性别、汽车的类型、使用目的等等之外,还包括一些后验变量的影响,比如投保人在驾驶汽车时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等。因此,保险公司在给车险定价的过程中,仅考虑先验变量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到后验变量的影响。而衡量后验变量影响的一个理想指标,就是投保人的实际索赔记录。通过观察投保人的实际索赔记录,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对各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定价。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定价中仅考虑先验变量,而忽视后验变量的影响,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进行准确区分,这时就会出现低风险的投保人向高风险的投保人进行“交叉补贴”,也即低风险的投保人承担了高风险的投保人的部分成本,这无疑会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
    此外,从社会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将车险费率与索赔记录紧密地联系起来,也有助于发挥费率的杠杆作用,激励投保人谨慎驾车,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我们仍然可以利用警示教育、违章罚款等多种手段来促使人们谨慎驾车,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同时利用费率奖惩系统这一经济手段来引导和激励人们减少交通事故。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经济主体对车险费率的调整都比较敏感,车险奖惩系统因此在减少社会风险上有着很大的发挥空间。
    尽管此次《北京方案》强调了投保人的索赔次数对车险费率的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在车险费率厘定中引入奖惩系统并非《北京方案》的首创。实际上,早在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在费率条款中明确引入了奖惩系统的做法。但相比而言,此前各公司奖惩系统所依据的数据信息比较有限和分散,奖惩系统的等级数太少、奖惩等级之间的差距不是很明显,这些都限制了奖惩系统对投保人降低风险的激励作用。此次《北京方案》则立足于统一的车险信息平台,对奖惩等级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旗帜鲜明地把投保人的索赔次数作为车险的费率厘定的四个基本依据之一,除此之外,《北京方案》还此前的费率厘定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缩身”,剔除了“性别”、“年龄”、“驾龄”、“安全记录”、“约定行驶区域”和“客户忠诚度”等十项影响费率浮动的系数。显然,从费率管理制度的设计本身来看,此次《北京方案》的调整力度不可谓不大,其着眼于加强费率奖惩系统作用的用意也是十分清楚的。虽然眼下它只考虑了投保人的索赔次数的历史记录,还没有考虑投保人索赔大小的历史记录、违章记录、欺诈记录等,但它毕竟已经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然而,《北京方案》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实现起草者的初衷吗?
    从过去六年多来我国车险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实践来看,从2003年车险费率的完全放开,到2006年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出台A、B、C三类基本险条款和费率,再到2007年保监会统颁车险附加险的费率和出台“限折令”,可以说,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起起伏伏,一波三折。而造成这种情况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保险公司在粗放型的发展取向下,采取“高费率折扣”和“高手续费返还”的做法,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结果导致车险市场秩序的异常混乱和普遍性的亏损,而众多投保人也没能在这些改革中享受到费率的下降和个性化的产品。那么,《北京方案》的实施,会不会重演车险市场费率“一放就乱”的困局呢?这一问题恐怕是业内所有人士都十分关注的焦点。
    在笔者看来,对于《北京方案》的可能结果,我们既要抱有信心,但同时也不能过于乐观。说“抱有信心”,是因为,一方面,在监管机构对车险市场进行多次的整顿之后,如今的车险市场比起六年前要更为规范和成熟,特别是各保险公司正在经历着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与此前的改革方案相比,《北京方案》是建立在一个统一和更为完善的发展平台之上的,这使得它从一开始就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说“不能过于乐观”,是因为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毕竟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监管和法规建设还不完善,此外,一些处于起步时期的保险公司可能难以抑制扩张的内在冲动,仍然会重走恶性竞争的老路,无视新的市场规则。
    无论如何,《北京方案》的最终成效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20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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