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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可保风险”:保险业务发展之“根基”

    经济越发展,经济总量活动越大,经济的复杂程度越高,不确定性程度也就会越大,这是一个很直观的现象。而简要来说,风险就是指的不确定性。我曾经用“风险总量增大、风险类型繁多,风险结构复杂”来形容我们当前转轨经济风险状况的特点。既然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那么我们能否说,经济约发展,保险标的越多,体现的风险总量越大,保险业可做的事情就越多,新险种开发的空间就越大?
    在我看来,答案即“是”,但也不是绝对的。说“是”是因为从绝对量来看,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保险业无疑是随着经济总量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说“不是绝对”的是因为,不管我们的行业发展得多么成熟,多么高级,一个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事实是,不是所有的风险保险业都能承保的。用行业“术语”来说,保险只能承保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这是保险业最本源的问题,也是它“安身立命”之本。如果保险业承保了大量不可保的风险,那么,它本身都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那它如何承担其制度责任?几年前我曾经提出,保险业的制度责任就是要“以自身的稳健来保障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个责任的履行绝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但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保险业没有承保它可以、应当、并且能够承保的风险,那么,它对百姓生命、健康、财产的保障、对经济的促进、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又如何反映出来?它存在的价值又在哪里?由此可见,明确“可保风险”的内涵是保险行业如何创新、如何发展、但又如何保证在控制自身风险的基础上承担起它的制度责任的一个重要命题。
    这就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来,我们如何判定什么样的风险是“可保风险”。从原则上说,“可保风险”不难理解,也不难把握。初学保险学的人都知道,适合承保的风险应当满足以下的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即指损失发生的频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很高的特点),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依据“可保风险”的原则来承保风险很容易遭遇到一些挑战,它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首先,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它反映出“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不可否认,目前存在着某些风险符合“可保风险”的特性,但保险公司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新的风险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但许多可能不符合“可保风险”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新的保障产品的问题。当然,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些甚至是因为人们对保险经营风险的不了解而提出的“过分要求”。例如,许多年前有人就曾经提议,目前我们国家的腐败现象这么严重,这对社会来说是很大的风险。保险业不是经营风险的吗?为什么不能设计一款腐败保险呢?
    其次,从“定量”的角度来说,它反映出“新险种开发的迫切性与产品定价所需数据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新产品设计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是定价,而定价的基础是损失发生的概率。一些风险源刚刚出现,损失、疾病、死亡等发生的概率都几乎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如何解决定价问题?如果要开发设计出新产品,就只能或者根据类似的风险进行模拟定价,或者完全“拍脑袋”定价。前些年出现的“非典保险”,目前出现的“甲流险”都有此类问题。
    因此,从“可保风险”定性的角度来说,商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可保风险”的特征来选择所承保的风险,而不是完全按照社会和政府对自己的要求来承保风险(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义务另当别论)。如果保险业不明确自己的能力所限,让政府或者老百姓认为自己是“万能的”,是“经营所有风险”的,这就好比让一个优秀的跳高运动员去参加全能运动员的赛事。其结果是,他可能不仅争取不到全能运动员的好成绩,还可能因为分散精力去训练过多其他的项目而导致其本身比较优势的丧失,使人们甚至对他原本具有的跳高优势表示怀疑。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许多新出现的风险可能从某些特征来看是符合“可保风险”的,但却可能因为缺乏数据等而成为“暂不可保”的风险。而随着实践中数据资料的积累和保险业技术手段的提高,它们又会成为新的可保风险。因此说,“可保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科学技术手段的发达,“昨日”的“不可保风险”在“今日”可能成为“可保风险”;而“今日”的“不可保风险”又可能成为“明日”的“可保风险”。但关键在当下,保险公司要有对“可保风险”本质的判断和把握,以决定其业务发展的重点和方向。
    我曾经提出,“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但从整个行业来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是靠无限扩张其边界来实现的。而是主要靠履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职能来体现的。因此,“可保风险”始终应当成为保险业确立其经营范围的重要约束条件。我们只有将应当做,能够做的事情做好,才能充分发挥我们的作用,建立起我们的声誉。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的时候,千万不能为追求创新的速度和规模而放弃对“可保风险”特性的要求,否则,结果将会适得其反。而消费者也需要对保险业的经营特点和新险种的开发给予更多的理解和耐心。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保险业也不应当以“可保风险”的专业性要求为自己墨守陈规,不思创新找借口。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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