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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艳: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突出金融风险防范 |
2008年12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至此,我国已经发布了15个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这些编报规则配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搭建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框架。在第15号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我国对于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其他编报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正如征求意见稿所讲,“随着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有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务发展,有些规定则需要补充”。征求意见稿是在近年来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当前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形成的,字里行间体现了对再保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又一重要文件,对于防范再保险业务金融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这里,我们试解读征求意见稿中重要的再保险业务风险防范举措,以把握未来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的脉搏。
征求意见稿中突显加强再保险业务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利用重大保险风险为判断标准,将创新再保险业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畴。征求意见稿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又以再保险业务所转移的风险是否已经发生为依据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区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由于这三类再保险业务转移的风险截然不同,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这三类业务采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即允许按照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正常认可预期再保险业务的损益、递延认可追溯再保险业务产生的收益和不认可未转移保险风险业务的损益。这种将再保险业务分类监管的措施,可以更好地防范相关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纵观世界保险业,在曾经出现过的破产及指控质疑案件中,我们经常与财务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等创新再保险业务不期而遇。通常,带来风险隐患的创新再保险业务往往是以再保险合同的形式出现,但其所转移与承担的保险风险十分有限甚至为零,监管当局将此类产品作为传统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掩盖了问题保险公司真实的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状况,进而造成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受损。第15号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创新再保险业务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及可能前景,及时将创新业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之中,对于防范此类再保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谈及对再保险业务的判断标准,我们自然而然想到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保险合同准则”)中初次引入了对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所承担保险风险的判断。第15号征求意见稿所用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与保险合同准则中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之间存在“量”的区别,这可能会影响到一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但显然采用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细分再保险业务更符合监管特点及国际惯例。因此,第15号征求意见稿将会对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形成有益的补充,也势必对我国保险会计实务产生积极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突出再保险业务金融风险防范的另一具体表现是考虑账龄、偿付能力和境内外等风险因素制定了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考虑账龄长短、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制定不同的资产负债认可比例无可厚非,但对境内外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实行差异化认可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呢?笔者认为答案也是肯定的。对境内保险公司监管的难度要低于对境外保险公司的监管,而对境内保险公司监管的充分性要高于境外保险公司,这就使得两类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是有差异的,所以,差异化的监管符合不同公司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特点。并且,差异化认可的举措也符合国际惯例,并可鼓励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机构,增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当然,按国际惯例,在制定相关评估标准时还会考虑到信用评级因素,但由于我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业务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目前相关评级信息的获得与应用还有待加强,因而,征求意见稿未考虑信用评级因素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突出再保险金融风险防范,还体现在加强了对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是实现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实现再保险业务信用风险监管的有效手段。因此,征求意见稿围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决策、重大合同信息、重要交易对手风险信息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等几个关键控制点,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说,征求意见稿围绕再保险业务关键的风险控制点,较好地处理了实现监管目标与节省披露主体成本的关系。
可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加强对创新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差异化制定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强化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这三方面规定,对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重要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加强我国再保险业务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再保险业务金融风险,进而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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