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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愉:环境、民生与保险业的使命 |
2008年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席卷全国的“毒奶粉”事件和央视大火使得“巨灾”和“责任”成为今年两会朝野高度关注的问题,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强制性食品安全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自然也就成为两会保险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相比之下,因去年年底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的召开而一度引起人们关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显得“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事实上,以笔者之见,环境污染因其所具有的后显性、波及性、叠加性和时空密集性特征,使得它对人类的危害丝毫不亚于巨灾和其它的自然灾害。
环境污染的后显性特征往往会使得人类有可能因为过于注重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而忽视环境污染滞后或隔代显示的严重危害;波及性特征使得环境污染的危害会像瘟疫一样蔓延,在所到之处肆虐横行;叠加性特征使得环境污染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加重,而不会如巨灾那样具有时段性,自然产生并自然消亡;时空密集性特性则使得环境污染会对人类所有的活动空间和活动时间产生危害,从而对人类的生活产生全面的影响。因此,环境污染是危害21世纪人类健康乃至生存的最大隐患,是关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比巨灾等自然灾害更为严重的民生问题。
然而,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破坏容易究责难,极易产生“污染企业获利、损害大家埋单”的公地悲剧,从而使得治理环境污染的任何政策选择和取向都会影响到许多人的经济利益、生产和生活方式,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因此,要解决这个难题,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除了依靠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外,还应该运用经济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手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可以设想,一旦某家企业突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面对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这家企业很可能被迫破产倒闭,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政府还需要花巨资来治理被破坏污染的环境,其结果是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又可以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那么,是否企业参加环境保险后,由于有保险公司兜底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排污了呢?通常情况下这种现象是不会发生的。因为根据保费精算原则,环境保险的收费标准与企业污染风险的大小成正比。如果某个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该企业就需要缴纳高昂的保费,这将会令企业不堪重负。同时,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损失发生,还会聘请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监督和控制,从而使得企业的污染风险减少。因此,运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以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减轻政府负担,是一种受害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赢的环境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并且最能够体现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巨大成就的是巨大的环境代价:我们三分之一的国土已经被酸雨污染,主要水系的五分之二已经成为劣五类水,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安全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各种新问题正在城市中显露,频发的农业污染事件正在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财产带来很大的损失…目前我国已经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但由于缺少风险防范和善后处理的机制保障,导致污染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无法落实,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事实上,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不是什么隐约逼近的危机,也不仅仅是什么危害子孙后代的问题,而是一个已到眼前的危机,是我们这代人能否安然度过的问题。若任其发展,必将成为不久的将来乃至当下中国最严重的民生问题,而这个问题倘若处理不好,还会加剧其它民生问题的爆发和表现程度。可见,保护环境是当下政府、企业和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而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是保险业对于我国的民生保障所负有的重要历史使命。
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建立。我国虽然早在1991年就在大连市开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随后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开展,但发展得十分缓慢。近两年来,在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共同推动下总算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如,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签署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随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等省市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国首个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事件(由平安公司承保的湖南株洲某农药公司氯化氢泄漏污染农田事件)。2008年11月又成功地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但是,这些进展与我国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对环境保险制度的要求相比较仍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目前的情况看,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跨越三大障碍:一是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投保企业太少,保险公司难以形成足以分散风险的规模;二是缺乏具有强制力的长期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以及政策支持;三是缺乏环境污染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数据和技术支持。要跨越这些障碍惟有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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