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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君富:以税收优惠促养老险创新 |
日前,有消息称,已论证两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终于取得实质性进展,上海有望在全国率先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运营机制。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个人年金计划),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国际上对于个人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海外的典型计划是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
个人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而言优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一般情况下,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将有较大差别,因而在累进税制下,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其次,推迟税收的征收时间,使投保人年轻时的收入所得可进行更长时期的积累和规划,在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对投保人而言意味着更多的货币收益。
因而,延迟纳税作为一种税收政策上的鼓励,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居民主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强个人和家庭的保障水平,使百姓受惠。该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还将带来多方面的社会效益。第一,有利于扩大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完善社保体系。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但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数量更少。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大大调动社会公众投保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第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出,将使保险公司的养老险业务直接受益,有利于丰富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提升公司业绩;同时,养老保险是长期保障型险种,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第三,在当前“保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通过延迟纳税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减轻投保人个人和家庭未来的保障压力,可使潜在养老需求部分地转化为现实购买力,有利于刺激当期消费需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可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国保险业在服务民生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但事实上,上海市论证推出这一创新产品已有两年时间,即使近来取得实质性进展,何时正式启动仍不得而知。这样一种颇受期待的险种为何迟迟无法面世呢?
有人认为,推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主要障碍体现在技术层面上。包括:税延金额和税延方式的确定、税延型养老保单的认定、提前领取保险金的惩罚规定等,这些方面都需要给出详细的操作性规定。同时,还需考虑如何规避投保人通过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道德风险。但考虑到在美国等地个税递延型产品已经是一个成熟的产品,在上述施行细则方面有他国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同时国内保险企业在年金保险方面已有数年的经验积累,我国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技术层面上应没有太大问题。
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在于税务部门的态度。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延迟支付与我国现有税法存在抵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在购买时允许税前扣除,但领取养老金时需要补缴税款。即现行税法没有对延迟支付做出说明和规定,实施税延就是改变税收方式和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这将牵涉到整个税收体系的重新组建;而且,递延税收优惠,将带来即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需要税务部门让渡部分利益。以上两方面原因决定了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将是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所在。
税收政策制定者在进行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决策时,不仅应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政策的即期影响,同时更应看到政策推行后的长期效应。
首先,从当前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来分析该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而且税收收入的增长持续高于同期GDP的增长,我国已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同时,从税收收入来源的结构上看,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87%,可以预见,部分个税的延迟纳税优惠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即期影响并不大。因而,当前实行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国家财政力能所及的可行政策。
其次,从政策实施的长远影响来分析。从短期来看,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延交,将会减少国家短期税收收入,但该政策实施后,保险公司业务量必定增加,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将上升,通过该政策,还可刺激投保人当期消费,带动消费领域税收的增长,因而不仅不会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还可能对未来财政收入发挥递增效应。而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测算,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当期延迟纳税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因而通过该政策鼓励个人建立补充养老计划,将有助于健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减轻我国国民养老的财政支出压力,并提升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能力。
税收由国家强制性、无偿性征收,是形成一国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但我们不能只关注税收形成财政收入的“来源”职能,同时应注重发挥税收手段的经济“调节”职能,特别是注重区别发挥不同税种在税收调节职能中的作用。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征税侧重点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大税种不同,当前,个人所得税的侧重点应更多地体现在经济“调节”方面。国家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递延征收政策的决策时,须着眼长远,关注此项税收优惠的经济“调节”职能,预见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发挥的长远经济社会效应,处理好短期税收收入增长与长远民生利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讨论已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破冰”,以税收优惠促养老险创新发展的思路值得我们期待!
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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