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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楠:效率比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VS 年金保险

2014-11-18

     从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简称“试点”),到今年7月京沪穗汉四城正式开启试点,再到保险业“新国十条”又提“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简称“反向抵押保险”)一直受到热议。其中的一些评论或观点并不准确合理。比如,一个常见的“唱空”反向抵押保险的理由是,将住房处置权转移给保险人或其他机构不符合中国老人将房产留给下一代的文化或习惯。然而,在老年人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既定的条件下,老年人转移给子女的净财富是确定的,发生变化的只是财富转移的形式(住房还是其他形式)和财富转移的时间(老年人生前还是去世后)。如果我国开征了遗产税,住房由于流动性差反而将成为不受继承人欢迎的遗产形式。又如,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很高的住房自有率是“唱多”反向抵押保险的重要理由。但是,中国高的住房自有率主要表现在,自二十岁或更低年龄起的“各个年龄段”居民的住房自有率都很高;而对于反向抵押保险所针对的“老年人群”,中国的住房自有率与其他主要国家相比是接近的。

    反向抵押保险本质上是“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保险”的结合。有住房者可以采取两种养老的做法:一是参加反向抵押保险;二是将住房出售变现,投保终身年金保险并用一部分年金支付房租。那么,这两种做法哪种更有“效率”――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值得探讨。

    相比直接购买年金,反向抵押保险的优势在于节约“两个成本”、规避或大幅减轻“两个风险”。第一个“成本”是心理不适成本。有研究显示,老年人居住于自有住房要比租住同样房子的效用更高。此成本难以准确计量,它的大小一般与反向抵押保险的参与者居住于自有住房的时间正相关,而该时间取决于参与者的余命以及是否“退保”。第二个“成本”是一次性的搬家成本。直接购买年金的养老者必然要支付搬家成本,而反向抵押保险的参与者如果不提前退出保险合同并将住房变现的话,可以节约搬家成本。反向抵押保险规避的一个“风险”是指反向抵押保险的参与者居住于自有住房,不会面临房租上涨风险。减轻的一个“风险”是指反向抵押保险的参与者在急需用钱时可以退保来应对“流动性风险”,而年金保险在领取期具有不可赎回性。节约“两个成本”和规避房租风险对养老者有利,也未损害保险人利益,因而提高了反向抵押保险这项业务的效率。减轻流动性风险对养老者有利,而这种缘自个体的流动性风险转移给资金池巨大的保险人来承担和分散更具效率。

    反向抵押保险比直接购买年金多了“三个风险”:房价风险、利率风险和道德风险。第一,若房价大幅下降,今后的房产处置所得将小于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和相关费用,保险人受损。若房价上涨,“非参与型”反向抵押保险的保险人不能获得这部分收益;“参与型”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可以分享一部分房价上涨的收益,但是养老者可以选择退保来谋求独享这部分收益。对退保行为进行限制或事先设定一个惩罚机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难以区分参与者选择退保是基于“套利”还是真的处于急需用钱的窘境。第二,作为一项机会成本,市场利率下降会激励参与者维持反向抵押保险合同;而利率上涨则会激励参与者退保,将住房变现资金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成本,再将剩余资金投资于高利率产品。第三,此处的道德风险是指参与者有激励减少对住房的维护,从而降低住房价值。直接看来,房价风险和利率风险对保险人不利而对参与者有利,但保险人不能白白承担这两项具有系统性的风险,故只有提高反向抵押保险的附加费用率,这表现为手续费率高、养老收入领取率低。如在美国,按照参与者平均的预期余命估算,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参与者所能领取的养老金仅是住房价值的50%左右。

    各个国家中自愿投保的年金保险的销售状况都不佳,这被称为“年金保险需求不足之谜”。对此的解释包括,第一,死亡率方面的逆向选择非常严重,即预期余命越长的人越会购买年金。寿命长短可以决定年金的领取期数和领取总额,而只能决定终身寿险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故逆向选择对年金保险造成的影响远大于寿险。第二,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半)强制性的养老保障达到或超过了一些人群(具有遗产动机)期望持有的养老金水平,这令该部分人不会投保甚至还希望出售年金保险。第三,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更有动机追求长寿,这种“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了年金保险的成本。第四,年金保险在领取期具有不可赎回性从而会产生流动性风险。第五,人们对长寿风险认知不足、维持现状偏差、行为惰性等来自行为经济学方面的理由。可以发现,对于这些造成年金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除已经分析的“第四点”外,反向抵押保险仍然无法更好地应对,因而费用率高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综上分析,选择反向抵押保险和直接购买年金保险各有优劣。现实中,二者的费用率都很高。自由市场条件下,这会造成“需求不足”,年金保险产品就是一个典型。如果政府约束产品条款,则更会出现供给不足,如很多国家商业保险人开展反向抵押保险(或者银行开展以养老为目的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的愿望不强。为促进我国反向抵押保险业务的开展,可以借鉴他国做法,在业务量补贴或/和税收优惠、系统性风险的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综上,我国保险人在目前的“试点”应当至少注意两点:一是在“试点”中同时开展养老社区、健康管理、老年人金融理财等有潜力的服务业务,实现不同业务的范围经济效应;二是积累设计和运营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化产品的经验,为在包含银行、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金融综合经营中做好准备。(作者感谢赵昊东博士提供的资料和建议。)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64期,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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