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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需警惕五大风险

2014-08-27

    2014年1月15日,注册资本为20亿元的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宣布成立,这标志着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在“大资管”背景下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保信这一尝试显然是要通过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提供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从大数据中挖掘‘黄金’,让数据产生‘红利’,将风险转化为‘资本’,这无疑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插上了飞翔的‘翅膀’。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获得了惊人的发展。单从保费增长的角度,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28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31.99亿元,2012年34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保费为106.24亿元,2013年60家保险公司的规模保费为291.15亿元,笔者预计2014年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公司数目和保险规模都会有大幅度的提高,预计规模保费可能会突破600亿元;从互联网保险投保客户数、独立访客数和互联网保险网站流量数的角度,根据《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显示,从2011年到2013年,各大主要保险公司均获得了空前增长。显然,互联网保险近几年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其总体的规模占比整个保险还比较小,行业本身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结合了大数据、互联网与保险的发展会使得该行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对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笔者建议需警惕以下五大风险。

    第一,数据安全和数据定价风险。保险从一开始诞生就离不开数据,保险的核心基础就是大数法则,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深度触网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深度挖掘客户的大数据,开发出客户潜在需求和合适的保险产品,前提是确保这些数据来源的全面性、可靠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失真所带来的定价风险。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会产生各种伪数据,例如,“网络水军”已渗透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在大数据时代,怎样做到去伪存真这些数据,这对互联网保险数据开发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互联网保险定价方式可能区别于传统定价模式,精算人员应该防止精算模型选择错误,做到精确定价,实现数据增值,避免数据之殇。

    第二,创新与声誉风险。创新是一个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保险应该遵循“不影响行业发展声誉的有用的创新”为原则,鼓励互联网保险公司抓住机遇,积极创新。但积极创新不等于随意创新,也不能因创新有风险而停滞,在创新的同时应注重防范风险,不搞噱头,维护好行业声誉。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批博人眼球的奇葩险:雾霾险,摇号险,脱光险……幸运的是保监会及时叫停了这些所谓“创新产品”的销售。笔者认为这些“创新产品”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保险不是博彩,两者有明确的界限,混为一谈而一味的神话创新只会带来痛苦的回忆,会给行业的长远发展带来“雾霾”。现在网上类似的所谓创新产品还在继续不停的产生和发酵,这些“变味”的保险产品对行业声誉的建立只能是“自黑”。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理应发挥好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功能,声誉比黄金更重要!

    第三,信用与网络欺诈风险。对于投保互联网保险的申请人员,怎样判断一个人的信用风险,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可以从大数据中寻找解决方案。众安保险借助“众乐宝”这款创新信用保证险产品打造信用数据大平台是一项很好的尝试,通过建立个人大数据信用体系档案,有助于降低个人信用风险。对于网络欺诈风险,众安保险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建立反欺诈系统,提前甄别欺诈者模式,主动防范互联网保险欺诈。显然,这一举措如果真正实施的精细和到位将有助于保险欺诈的防范,反之,则是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是经济成本的耗费。针对上半年发生的网络保险违法犯罪活动,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利用网络实施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管控,做到主动加强安全防护。互联网保险公司怎样有效地利用大数据?怎样结合个人信用大数据档案?怎样挖掘潜在的信息和关联性来防止信用和网络欺诈风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四,信息安全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使一些在线下不可保产品成为可保,一些“私人定制”产品变得触手可及,一批批精细化创新产品很快成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网络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极大地提高了行业的经营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困扰与技术安全风险的担忧,互联网保险公司在获得个人大数据信息的同时应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注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此前发生的网上保险个人信息泄露而产生电话扰民事件,无论是保险公司有意为之还是风险管理的疏漏,都对行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行业要长远发展,自律应当仁不让。另外,管理网上支付流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资金的安全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和参保意愿,因此,网络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斯洛登“棱镜门”事件提醒我们信息安全和技术安全风险绝不能空谈,应做好长远风险管控计划,切实付诸于行动。
   
    第五,操作风险。笔者之所以将此风险单独列举出来,主要是出于此风险的危害性角度考虑,因为该风险很多时候会对企业产生致命性的打击,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和日本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都与操作风险管理不当有关,至今想起来仍令人怵目惊心。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操作风险更加不容忽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在线操作风险如果不引起重视,不仅会影响互联网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还会引致法律风险。尤其在大数据时代,笔者呼吁操作风险的管理应纳入到互联网保险公司日常的风险管理中。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风险外,互联网保险还面临其它传统风险和衍生出来的新型风险,如设备风险、服务风险、营销风险、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管控好这些风险以防出现系统性风险,保险创新、风险管理和体系监管多管齐下,在声誉建设中变革创新,在规范下谋求发展,才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保险促进保险产业转型与升级,使之成为保险业增长的新的引擎。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55期,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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