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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车险改革试点的三个亮点

2015-06-02

    商业车险改革是今年保险业改革的重头戏之一,从6月1日起,在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原有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一律使用新报批的条款和费率,车险改革试点工作正式落地。

    2015年,从年初至今,商业车险改革系列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稳步推进。1月,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商业车险改革是今年计划推出的几项重大改革之一。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一轮商业车险改革正式启动。3月,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商业车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改革试点地区。同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4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5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截至5月31日,已有约20家保险公司得到保监会批复,可以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了。

    为什么再次启动车险改革?从远的说,二十年来车险改革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止改革的探索;从近的说,2011年社会公众对于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的质疑,成为新一轮改革的导火索。

    过去二十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订”,从2006年的“行业制订、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2015年,保监会提出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乍一看好像要回到2002年或者是2002和2006年的某种组合的状态,其实不然。如果说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是一种简单的“管制”,2002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放开”,2006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收紧”,那么本次改革则综合了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是一次具有深刻内涵和创新亮点的车险改革。

    亮点之一,纠正了“无责不赔”的错误做法,顺应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原来的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车辆无责,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赔了。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

    在2011年的“无责不赔”风波中,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因为是这么保的(保单规定如果无责则不赔),所以就应当这么赔(如果确认无责,则保险公司不赔)”,并且声称这是“行业惯例”。但是,保险公司忘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应当尊重并顺应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车险消费者都认为,在车损险保单下,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损失时,即使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一种十分合理的期待,对于车辆事故损失,凭什么有责任可以获赔,没有责任反而不能获赔呢?道理上说不通。

    因此,保险行业应当将工作思路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此来推动车险制度改革。令人高兴的是,新版《示范条款》对此进行了回应和体现,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回归了保险服务的价值。

    亮点之二,矫正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避免了消费者“高保低赔”的误解。原来的车损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用新车购置价来确定。因为保单上标注的保额为新车购置价,所以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消费者往往希望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仅可能同意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于是就产生了“高保低赔”的问题。

    但实际上,这里的保额只是计算保费的“名义金额”(意即,即使保额改为车辆实际价值,保费结果也将相同,因为将采用不同费率来计算),而实际有两个保额,一是部分损失保额(新车购置价),二是全部损失保额(车辆实际价值)。所以,虽然所谓的“高保低赔”总体上并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此次新版《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将消除这一误解。如果按照新版条款实施,就不会出现“高保低赔”的质疑了。

    亮点之三,从“保额定价”转向“车型定价”,提升了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传统上,我国车险费率一直采用“保额定价法”,即两辆车如果车价相同,则保额和保费基本相同。而事实上,两辆车价相同的不同品牌型号的车,即使由相同风险水平的人驾驶,其面临的车损风险还是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为其一,两种车的安全系数可能不同,出险受损的频率和程度不同;其二,两种车的维修费用可能不同,同样的车损,可能面临大相径庭的维修费用,这一点在2014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可见,“保额定价法”存在明显缺陷,改革方向应当是采用“车型定价法”。现在,对于黑龙江等六个试点地区,通过登陆中国保监会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查询”系统,输入国产进口标示、车辆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初登日期、地区等信息,便可以查询相应的车损险基准纯风险保费,这就是一种车型定价的思路。在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基础上,再考虑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等,就可以完整厘定商业车险费率了。

    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一致,此轮商业车险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导向。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车险改革越是“市场化”,“政府监管”就越重要。因此下一步,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如何一方面防范车险费率“系统性偏高”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防范车险费率“系统性偏低”而引发破产风险,并在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是一个重要课题。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86期,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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